“皮革食用明膠專利”不容輕描淡寫
2012-04-28   作者:新京報社論  來源:新京報
 
  據新華社報道,針對網友爆料,皮革廢料製造食用明膠曾獲國家專利,國家知識産權局相關負責人&&,經核查,該局受理過10件利用皮革廢料提取食用明膠的相關專利申請,其中2件曾分別於2000年和2001年獲得批准,但均已失效,目前沒有處於有效狀態的相關專利。該局同時強調,專利不是生産問題明膠的依據。
  對於“皮革明膠獲專利”一事,有關部門似乎有些輕描淡寫。無可否認,皮革明膠相關專利失效確實是個事實,專利批准與實際投入生産也並無因果關係,但公眾最大的疑問在於,為何會有兩項相關專利申請被批准呢?
  知識産權局強調,《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産企業衞生規範》明確禁止製革廠鞣制後的廢料用作食品明膠原料,是在2005年。言下之意,正由於2005年之前的“法律真空”,導致了他們對皮革明膠的“寬容”,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實際上,《食品添加劑明膠》的國家強制性標準早在1995年就已實施,該標準明確寫道,食用明膠為“動物之皮、骨及腱、鱗等原料所生産”,並且對於食用明膠中鉻含量2mg/kg上限,該標準業已作出規範,並沿用至今。拋開國家標準且不説,即便按照行業的一貫規則,食用明膠也必須要用新鮮的、經過嚴格檢疫的、沒有經過任何化學處理的動物骨骼或原皮加工。
  國家標準,行業規範如此明確,那些皮革明膠的專利申請,竟然能獲批准,實在令人費解。以其中獲批的一種“製備高鉻明膠的方法”發明專利為例,該發明專利明確提出要生産鉻含量大於2mg/kg的高鉻明膠,並稱要“使廣大消費者安全適宜地增加鉻的攝入量。”這一所謂的發明顯然極為荒謬,只要有稍微懂行的食品專家把關,這樣的專利申請就絕不會被批准,可結果它竟獲批了,如此專利審核,基本的嚴謹與科學何在?
  其實,我們不談標準,不談科學,即便以常識論,皮革廢料轉化為食品,誰能接受?那些批准皮革明膠專利的人,恐怕也不願把自己的皮鞋吃進肚子吧。實際上,2004年央視首次曝光皮革明膠進入食品業,就讓公眾極為驚駭,這種直覺判斷,顯然就基於一種常識。可是,為何對皮革明膠專利的審核,連基本的常識都沒有呢?
  《專利法》第5條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皮革明膠與國家強制性標準不符,屬於明顯危害民眾生命健康的“發明”,那麼,這樣的專利當時為何會被批准?具體又是哪些人批准?有關部門應給公眾一個更詳細的説明。
  專利是以國家的名義,對公民發明創造行為進行的認可,所以,有害發明獲得了專利,無論它是否投入生産,都絕非小事一樁。它對國家的權威和法規的嚴肅性,都造成了實實在在的傷害,這一行為不容輕描淡寫,而應進行徹底的調查和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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