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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9 作者:李季先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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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不夠、承諾湊”,多數IPO承諾,譬如社保繳納承諾、補繳欠稅承諾等,正成為個別擬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的遮羞布和忽悠投資者、監管部門乃至一般社會公眾從而騙取上市的利器,花樣繁多的IPO承諾在整個IPO流程中氾濫成災。 在最近被踢爆的一家因業績變臉涉嫌包裝上市的上市公司招股説明書中,除避免同業競爭和減少關聯交易等個別規範意義上的承諾外,佔比最多是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公司上市前諸多法律和財務不規範的兜底承諾。譬如公司歷史上欠繳社會保險問題嚴重、數額巨大,公司所享受的地方稅收優惠沒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存在補繳的可能,公司問題股東的出資瑕疵等,在問題沒有依法糾正前均以承諾形式進行合規性填補,而這種“畫餅式”的問題解決方式,從該公司已被批准上市看,顯然得到了有權部門的認可。 有不少投資者包括一些監管者認為,既然相關問題已經是歷史問題,而且相關公司的股東已出具了“兜底性”補償承諾,抱着向前看寬容歷史的心態,那麼該問題的合規性就解決了,可以上市。但問題顯然並不這麼簡單,一則以承諾代替實際填補解決(涉及財産性填補的,財産應足額到位),問題其實並沒有解決,而是被擱置起來留待日後事發時解決,譬如欠繳的社保和稅款在被有關部門追繳時方由大股東出面以自有資産繳納,這實際上是一種可能性的技術性投機,從法律意義上説,不具有實體意義上的合規性,而且無助於利益受損方的權益保護;二則承諾方往往不具有承諾踐諾的能力,一旦公司不能順利上市或承諾方不能實現期待收益,該承諾方的承諾往往會成為一紙空文。譬如相關擬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往往除該公司股權外並不具有其他主要資産,在面對動輒成百上千萬的稅務和社保承諾支出面前,該實際控制人其實在公司上市獲得期待利益前砸鍋賣鐵也並不具有現實的承諾支付能力。 事實上,100%的承諾也抵不上1%的實際行動。相對於那些故意掩飾問題或以承諾代替實際支付或依法規範的擬上市公司,那些在IPO申報前即依法全面規範、足額支付相關規定欠款的擬上市公司更值得尊敬。以擬上市公司欠繳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為例,那些在上市前為員工足額補繳相關費用或進行補償的,顯然比那些不對其欠繳行為進行實體糾正、冀圖通過相關承諾蒙混過關的擬上市公司更適合上市變成公眾公司,也更有利於保護公司員工的權益。 因此,筆者認為,IPO承諾不能成為擬上市公司的萬能靈藥,監管部門應該對各類IPO承諾進行分類梳理後形成統一的指導意見,對於那些不適合用承諾代替實際踐諾的涉及財物的問題行為,譬如前面提到的欠繳員工社保和住房公積金行為,不得以承諾形式填補其合規性不足,而應該足額繳納或將相關財物進行提存處理方可接受其IPO申請,否則應該對該擬上市公司一票否決,阻止其上市;而對於那些能夠全面履行相關歷史問題補正義務或願意履行,但因監管者的原因無法全面履行相關義務的擬上市申請者,則應該明確該問題不構成該申請者的IPO發行障礙,允許其通過承諾形式進行合規性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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