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費”是被慣出的怪胎
2012-04-19   作者:馬廣志  來源:經濟參考報
 
  據《天山網》報道,“您好,您今天所訂包廂的最低消費是888元”,“您好,這裡的最低消費是188元,您還差2元,要不您買包紙巾?”這种經歷許多消費者都遇到過,作為餐飲行業普遍存在的一項“潛規則”,“最低消費”是否合理?
  作為短缺經濟時代的産物,設置“最低消費”標準曾是全國許多服務行業的一種普遍現象,它之所以能大範圍地存在,一是因為短缺經濟條件下飲食服務網點發展不夠充分,二是緣於公款消費的支撐。那麼,為何在同行業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最低消費”還能存在?關鍵在於它能夠給商家帶來大量的非合理利潤。
  今天,消費者的主權已得到充分尊重,無論從哪方面講,都不允許“最低消費”繼續在社會上“徘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具有自主選擇權,這意味着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在哪家商場或服務場所消費或不消費的權利,有自主選擇消費多少的權利。經營者設定“最低消費”不僅剝奪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更讓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權無從談起,這就是違法。
  撇開法律,即使按常理推論,“最低消費”也是見不得陽光的怪胎。從某個角度講,甚至可以將其視為是一種歧視消費和剝奪消費的行為。“最低消費”的出現是市場經濟不健全的表現,它的存在嚴重妨礙了公民的正常消費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法則,助長了社會不良風氣,取消“最低消費”不但對消費者有利,對是對經營者負責,可以為同業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因此筆者認為,“最低消費”看似是市場行為,實質為“霸王條款”。筆者希望,全國各地都能迅速行動起來,共同向各行各業的“最低消費”規則挑戰,把“最低消費”這個幽靈趕走,還消費者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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