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需實現帕累托改進
2012-04-17   作者:潘洪其(北京青年報評論員)  來源:東方早報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施行一年之後,4月16日由新華社受權全文公布。這項關係到全國3000多萬“事業人”命運的宏觀改革,再次引起各界高度矚目。
  這次的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簡言之,就是要對現有事業單位進行職能劃分,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公益的歸公益,今後事業單位將主要承擔公益服務的職能,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1995年在鄭州召開的全國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會議,開啟了全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但17年來,改革進展並不順利,而且越到後來困難越大,動力和壓力也日漸匱乏,一些地方和領域的改革幾乎停滯不前,甚至面臨着走回頭路的危險。
  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一方面是因為事業單位改革涉及政府機構調整、社會事業發展、社保體系、收入分配製度等多方面問題,試點階段“零敲碎打”式的探索,無法將改革推向核心領域,現在迫切需要一個“頂層設計”,從戰略高度對事業單位改革進行宏觀部署。去年3月&&的這個《指導意見》,制定了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目標,並規劃了改革的具體路徑,應當能夠起到“頂層設計”的作用。
  另一方面,事業單位改革推進不力,還與相當一部分“事業人”擔心改革傷及自己的切身利益有關,他們退休後的養老金、醫保待遇很可能比政府機關人員低一大截。如何打消“事業人”對事業單位改革的疑慮和抵觸,如何換取“事業人”對事業單位改革的理解和支持,成為全面推進改革必須認真解決的一個現實課題。
  改革有改革的邏輯——改革不是要把財富和利益從一部分人手中無償轉移給另一部分人,而是要在承認現有體制下形成的社會各成員既定利益的前提下,通過權利和財産關係的重新安排,調動最大多數人的積極性,以此增加社會財富總量,實現盡量有利於大多數人,並不對其他人造成損害的“帕累托改進”。這個改革邏輯和“帕累托改進”原則,對於事業單位改革同樣是適用的。
  《指導意見》提出,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險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要有完善的過渡政策,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離休人員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老人老辦法”保證了現有體制下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打消他們的後顧之憂;“新人新制度”使人們對新體制下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水平有了初步的預期;“中人逐步過渡”則順應了新舊體制轉型的變化,有利於緩解衝突、減輕震蕩,逐步消化改革的成本和代價。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思路,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事業單位改革可望獲得改革者和“被改革者”(有時兩者是同一群體)的認同,進一步減少困難和阻力,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實現事業單位、政府、市場和諧共贏的“帕累托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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