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的波動時刻牽動着普通百姓敏感的神經。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中央近幾年&&了包括國八條,國六條,住房限購,加大保障房建設等一系列政策,積極運用市場、行政等手段調控房地産市場,促進房價合理回歸。在肯定上述政策取得積極效果的同時,溫家寶總理在今年兩會期間提出:“一些地方房價還遠遠沒有回到合理價位。因此,調控不能放鬆。”
如何調控?2012年的政府工作報告給出了答案——“加快建設城鎮住房信息系統,改革房地産稅收制度,促進房地産市場長期平穩健康發展”。隨後,在國務院批轉的發改委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中,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部分明確提出要適時擴大房産稅試點範圍。其實,早在今年初,住建部部長姜偉新就稱今年上半年,要實現40個重點城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與住建部的聯網;住建部副部長齊驥也在公開場合&&住建部正在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總結房産稅試點經驗,今年將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
房産稅作為財産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自身暗含着籌集財政收入的定位,伴隨着經濟發展其成為地方財源支柱的作用也將逐步凸顯。但在我國目前房地産價格居高不下,投機性行為蔓延,保障性住房政策仍待完善的大背景下,房産稅仍至少還要肩負着調節房産市場,縮小貧富差距的定位。筆者認為這一定位分為兩個層面,一是要確保房産稅不會增加普通民眾的負擔。即對於普通民眾合理的,自住性的房産需求應給予保證,這不僅是溫總理提到的“讓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嚴”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二是對投機性行為和高檔住房購買加以抑制,調節貧富差距。即對於非自住的、非合理的,投資甚至是投機性的買房行為,通過房産稅來提高住房持有環節的成本來進行調節。
這兩個層面的定位,都可以通過房産稅的制度設計予以實現。一方面,要確定合理的免稅標準,保證基本住房需求不受影響,二是要通過累計稅率等手段,促使購房者都更加理性的對待自己的住房需求,確保房地産市場平穩發展。滬渝兩市的試點也初步驗證了房産稅在調節市場方面的潛力。
在明確定位的基礎上,房産稅的試點推開仍需要重點解決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存量住房是否徵收的問題。重慶上海的房産稅試點方案中基本都只涉及了新購住房,只是重慶對以獨棟住宅為主的存量高檔住房進行徵收。這一政策繞開了既得利益,而且輔以房産證辦理環節必須提交的完稅證明,不僅確保了試點的順利推行,也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但是,隨着新購住房逐步便成為存量住房,如果要實現房産稅的可持續性,並把其打造成為地方財源的支柱,房産稅勢必將對存量住房徵收。但在徵收時機上需要參考房産稅試點的經驗,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情況以及稅務徵管部門方案設計進展,預計將在“十二五”中後期才會對存量房進行徵收。
二是徵管方式亟須轉變。房産稅作為財産稅的一種,不同於流轉稅等間接稅,其徵收是以一定期限的持有為前提的。而當前試點兩地的徵稅實踐則是把房産稅等同於契稅來徵管,在房屋産權進行交易時,預徵未來一年的房産稅款。這一財産稅比較流轉稅進行徵管的方式顯然難以持續。尤其是對於存量住房的徵收,如果缺乏了辦理産權證這一“關卡”,加之住房長期空置,所有者與使用者相分離現象的大量存在,很難保證房産稅應徵盡徵。因此,同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一樣,對個人住房信息的全面掌握,對稅務徵管方案的巧妙設計,徵管方式從被動到主動的轉變都是在房産稅執行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三是要配合好保障房建設,形成政策合力。房産稅徵收後,重慶當前的做法是專款專用,全部用於保障房建設。筆者認為這一經驗可以向全國推廣,至少在最初幾年,由於房産稅籌資財政收入的潛力還未全部發揮,而且各地保障房建設仍有很大壓力,所以把房産稅所得用於建設保證房,在“一收一支”之間調節貧富差距,形成政策合力,確保“居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