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市減稅建議面臨三大尷尬
2012-04-16   作者:董少鵬  來源:證券日報
 
  近一段時間,有關減免上市公司紅利個稅的呼聲較高,但是否可行,需要認真考量。並且,由此可能引發的股市稅收改革問題面臨更多的尷尬。
  主張免除紅利個稅者認為,該稅種有重復徵收之嫌。筆者認為這種説法並不恰當。按照現在的稅制,上市公司的“企業股東”拿到現金紅利之後,這部分收入繼續在企業流轉環節運轉,繼續發揮著投資的作用。所以,對“企業股東”免征紅利所得稅。而個人股東拿到現金紅利之後,這部分收入進入了個人收入和消費環節,是不一樣的。目前,公募投資基金作為特殊投資人,參照個人股東的管理辦法,要交紅利所得稅。如果個人股東免征此稅,公募投資基金也要參照免征,會引發新的糾葛。所以,減免個人紅利稅缺乏稅理依據,所謂“上市公司分紅越多,投資者繳納的稅款就越多,投資者的市值損失也就越多”的説法存在偏頗。
  之所以有完全免除紅利個稅的建議,與2005年6月國家決定對個人投資者紅利所得暫減半計稅有關。但當時的情況與現在不同:當時減半是作為股權分置改革的配套支援政策推出的,今天不存在這樣的政策背景。這是股市稅改面對的第一個尷尬。
  第二個尷尬是,有人以“近十年股民繳納5388.91億元的印花稅,而同期上市公司累計分紅僅7500億元”為由,建議進一步降低印花稅。但是,這裏又有一個重要問題被忽略了——盡管降低股票交易稅賦在全球已是趨勢,但由于我國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印花稅部分承擔著利得稅的功能,減免印花稅缺乏稅制框架支援。
  從歷史來看,我國股市當初的稅收設計有抑制投機的考慮。早在1993年時,就曾針對徵收資本利得稅問題展開過爭論。股市創立初期需要凝聚人氣,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符合這一政策目標。在暫不徵收利得稅的同時,主要把印花稅作為收入調節和市場調節的手段,印花稅部分承擔著利得稅的作用。
  第三個尷尬是資本利得如何徵稅。
  目前我國對股票買賣所得暫不徵收個稅,但筆者認為,2009年12月31日發布、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客觀上開啟了局部徵收資本利得稅的閘門。做出該決定的理由是:被列入徵稅范圍的限售股“都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上取得的,卻與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一樣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都應徵收所得稅,個人轉讓限售股如不徵稅,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轉讓限售股政策之間存在不平衡問題”。按照該規定,限售股一旦限售期屆滿出讓,都要交稅。這樣造成的結果是,限售股持有者多數會選擇及時拋售股票,之後再從二級市場買賣股票,則可以享受與普通流通股一樣的免個稅待遇。
  筆者認為,把個人投資者發起設立時投入的資本和新股發行時投入的資本區別對待,採取不同的稅收政策,理由並不充分。
  以上三個尷尬,歸結到一點就是,圍繞資本市場的稅收制度需要從整體上加以完善。事實上,無論紅利稅還是股票出讓所得稅,都應當匯總後徵稅,才是公平合理的。否則,虧損不免稅、投資不抵扣,問題就會比較多。
  現在,上市公司紅利個稅也是單筆徵收的。如果納入個人全年收入課稅,問題就比較簡單,也公平。從稅收框架設計來説,當然要支援資本市場的發展,支援個人從事投資活動,減免稅賦是十分必要的。不過從客觀條件來看,現在還難以形成匯總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框架,對現有稅種的徵收尺度進行調整相對困難。
  從目前階段來看,為了扶持股市發展,如果一定要做紅利稅的文章,最大的可能是以“暫不徵收”名義,而不是撤銷該稅種,待新的稅收架構建起來之後,才能決定這個稅種要不要保留。
  所謂中國股市稅賦重的説法,其實缺乏具體數據支援。比較要從兩方面看,一個是絕對值,即到底産生多少交易成本;二是交易成本與收益、交易額的比值。美國股市的交易印花稅很低——萬分之零點五,但這裏的印花稅只是一種書證稅,它還有利得稅、紅利稅。所以不能簡單地説印花稅問題,而是要看整體稅收組合。目前我國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承擔著一部分的利得稅的功能。兩者不可簡單對比。
  我們股市的個人投資者交納稅賦佔交易額的比重,事實上和各個國家來比也不是高得出奇。現在有減稅的動議,無非是希望多一點刺激人氣的手段。但完善稅制要立體作戰,不能單打一。當初對個人投資者免利得稅,為的是讓更多的企業上市,讓更多的股民享受實惠。但隨著市場形勢的變化,個人投資者結構也發生變化,出現一些機構化的散戶,需要稅制調整。資本利得稅雖然聽起來嚇人,但還是要逐步完善,將其納入個人年度收入統一課稅是最終方向,單筆徵稅既不科學也不公平。所以,股市稅收問題是個係統性工程,目前階段無論是印花稅還是紅利稅的調整,都只能是微調,是“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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