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事後公關,不如預防為主
2012-03-23   作者:蘇公雯  來源: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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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315”,不少商家總是惴惴不安,擔心一旦媒體曝光,就需要耗費巨大的精力和金錢來彌補信譽損失。然而,“315”的初衷不是“曝光”,而是提醒商家在提升品牌知名度的同時,也要加強産品和服務的質量,以此避免信譽危機。
  因此,與其每年花費鉅資來做“事後公關”,商家們不如未雨綢繆 。
  那麼,如何在過程中預見和解決風險問題呢?筆者認為,除了要重視産品的硬性服務,還應該將重點放在産品質量的軟性服務上,這種軟性服務不僅包括産品的售後服務情況,還包括産品的責任追究制度,比如,産品有沒有投保“産品責任險”,真正引入“預防為主”的機制。
  數據顯示:我國出口産品的質量一直比較高,除了出口目的國的産品行業標準比較高外,更重要的是,産品在出口時質量受到保險公司的嚴格管理,使産品出口前能得到“預防為主”的産品質量保障,出口後能得到“軟性服務”——事故賠償機制保障。
  其實,任何産品在消費者使用過程中,都有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引起意外事故。一旦由於産品造成消費者、使用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其生産者或銷售者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風險,這就是所謂的“産品責任”。
  生産廠家(即製造商)在生産、及銷售的過程中必須要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包括:産品認證、質量控制流程、用戶手冊和指引(出口企業必須要遵循出口市場的標準)、標籤和警示(必須從法律和技術兩個角度予以檢查)。除此以外,還應該購買“産品責任險”以轉移風險。
  相對於出口企業,有很多非出口型的國內生産廠家尚未意識到“産品責任風險”的存在,更加不了解“産品責任險”為何物。造成“産品責任險”普及率低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國內法律環境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另一方面,國內企業管理機制、尤其是“風險管理”體制需要規範化。
  當然,生産廠家購買産品責任險的過程,並不是簡單地支付保費即可。保險公司需要根據産品綜合考慮厘定費率,並聘請專業防損工程師現場勘察,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
  對於任何一家企業而言,購買“産品責任險”不僅能起到事後賠償的作用,還能做到事前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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