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一直堅持認為房産稅屬地方稅種,房産稅收入主要用於更好地為社區提供公共服務,這是房産稅的主要功能,也是國際慣例。但這一效果不明顯,也就是説,試點城市只公布了如何收,其他的不詳細。無論是國際或國內的已有研究(測算)均發現,開徵或提高地方房地産稅會導致整體稅收水平更大幅度的下降。從長期看,上海的房産稅改革方案會有抑制房地産投機的效果,而重慶方案效果不明顯。 但是,要把房産稅改革納入財稅體制改革的整體框架中,我們建議首先要減稅,大幅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到8000-10000元,並減輕個人和企業稅負;其次要對房地産流轉環節的稅費進行清理,取消有關不合理的稅種;最後要明確房産稅的用途,為地方政府對完善社區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提供財源。現有試點顯示,我國房地産稅收的計價依據仍然是以房地産的原值以及佔用面積為主,這不符合國際慣例。此外,計稅依據設計不合理,導致房地産稅收收入增長彈性差。 從我國房地産稅收的稅基、稅種和稅率安排來看,房地産稅制的目標分散,各個稅種的政策目標過於專門化,房地産稅制的政策目標不清晰,不同稅種之間的政策目標不協調,大大降低了房地産稅制的效能。現有情況顯示,我國房地産稅種較多,大量存在稅收徵收的交叉重疊現象。在房地産稅制設計和徵管過程中,理應賦予地方政府較大的自主權,可由中央政府制定稅基,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選擇稅率,並確定一定的減免範圍。我認為,這是中國房地産稅制改革的方向。 這一好處在於可操作性強、交易成本低,可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産投資需求和打擊房地産投機活動;可以為地方政府開闢一個新的財源;不會引發房地産市場的大幅震蕩,有利於金融安全等。但作為一項制度創新,首先需要確立制度保障,如清理已有的房地産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滿足開徵新購房産稅的要求;第二,要建立全國聯網的房地産信息系統,為下一步的全國推行奠定基礎;第三,對於我國的房産稅收入,必須明確建立專戶專用制度,主要用途是不斷改善本地區的公共服務,並促使公共服務均等化。 我建議,可以從開徵新購房産稅開始,即對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人均面積超過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徵收房産稅。在條件成熟時,根據房地産市場的運行狀況,不斷擴大稅基和調整稅率,再對居民已購存量房開徵房産稅,從而實行雙軌並軌,用20年左右的時間,實現房地産開發流轉環節稅收為主向房地産保有環節稅收為主的房地産稅制轉型。 “相比而言,上海房産稅改革方案推廣價值更大”。 (摘編自3月22日《21世紀經濟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