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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了《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對公務員回避制度作出進一步規範。如何防止公務員、官員公職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其固有的私人利益間發生衝突,從而導致權力尋租、濫用和腐敗滋生,是各國普遍需要面對的問題和難題,在這方面,加拿大有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 1960年,加拿大即&&《政府官員行為準則》,1973年通過《政府官員利益衝突章程》,2006年正式升格為《政府官員利益衝突法》,通過一系列嚴格的規則、法律,為官員、公務員的“公權力”和“私權力”畫下清晰的條條框框,何為合法,何為違規,當事人清清楚楚,審查者、媒體和公眾也一目了然。這些法規推出後,都在實際應用中不斷修訂,總的趨勢是越來越嚴密、細緻和有針對性。 加拿大聯邦法律規定,政府工作人員培訓費佔工資總額比例不低於3%(省、市級政府工作人員培訓費比例有的甚至更高),官員、公務員新被任命或聘用、提拔,或被列入重點培養對象,都要接受專門的培訓,內容包括道德和法律兩方面。這樣做就不會有“不教而誅”之譏。 《政府官員利益衝突法》規定,應回避任何因公職身份而帶來私人利益或優惠的場合,並在“風險領域”謹言慎行。這些“風險領域”包括參與外界活動,接受饋贈、禮品、招待費和其他福利,配偶子女及親朋好友享受優惠待遇,個人投資,參與政治活動、決策,利用自身影響力、內部信息和公共資源等等。在涉及“風險領域”時,官員、公務員應始終堅持公共利益至上性,不得利用公權力為自己、配偶、子女和親朋好友牟取私人利益,或為任何個人或組織取得優惠待遇,不得利用任職期間所獲得,且通常不對外公開的內部信息牟取個人利益,不得利用公職影響他人決策為自己或他人牟利,不直接或間接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任何類型政府資産去做任何官方批准以外的事情,等等。 《政府官員利益衝突法》規定,公務員任職後60天內要向“利益衝突和道德專員”提交一份關於自己資産和債務的報告,其中“必須申報”項目包括本人持有的所有公開上市企業、外國政府有價證券,本人名下投資的退休儲蓄和教育儲蓄基金(即RRSP和RESP),各種公司股份,以營利為目的的農場收益,非自住用途的房地産,以營利為目的持有的商品、期貨和外幣,信託資産,為直系親屬以外人士所提供的借款或借款擔保,各項債務等。但法律也同時顧及當事人私人利益,規定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非商業性私産,自住房屋、非營利用途農地和娛樂資産,藝術品及收藏品,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現金及存款,加拿大三級政府所保護的儲蓄性債券和類似投資,非本人名下RRSP和RESP,年金和人壽保險等等均無需申報,同時前述報告是“秘密”的,不對外公開。 如果部門領導認為當事人擁有和公務利益相衝突的資産,公務員必須在120天內將之妥善處理(以公平交易方式出售或將資産交由政府安排的信託人管理直到離職),不論採取哪種方式,部門領導都有權掌握相關憑證,以便核查是否仍然構成利益衝突。相關法規還特別規定,當事人不得將涉嫌資産轉到親屬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名下。 《政府官員利益衝突法》規定,離職官員、公務員1年內不得接受與其離職前1年內,以公職與之發生利益關聯企業、個人的聘用,也不允許在相同年限內,代表這類企業、個人去游説政府部門或相關組織,不允許向其他企業、個人提供自己公職期間掌握的、未公開的項目或政策信息。 前面所提到的“利益衝突和道德專員”所屬“利益與倫理衝突辦公室”是個“獨立機構”。它屬於國會特別工作機構,不受政府制約,使命便是監督、協調和處理高級公務員、國會議員的利益衝突問題,並採取措施避免這些人“犯規”。一旦高級官員、公務員出現利益衝突行為,就必須向該辦公室匯報並登記在案。 百密難免一疏,儘管規定如此細緻,監督審查如此嚴格,加拿大仍然出現過許多涉嫌利益衝突的醜聞,但總的來説,起到了澄清吏治、強化公眾對政府、官員信任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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