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讓工傷認定駛入快車道
2012-02-29   作者:張江洲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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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及相關8個配套文件於近期頒佈實施,新規定就舉證責任、受理期限、指定管轄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使得工傷認定大大提速。

  單位否認是工傷,職工如何傷得起

  小王是某建築公司民工,在施工現場從腳手架上跌落,導致全身多處骨折,住院3個月,支付醫藥費5萬餘元。病情穩定後,小王家屬找到建築公司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建築公司沒有為小王繳納工傷保險,否認小王係工傷,只同意支付1萬元的一次性補償,並稱若小王不同意就一直拖下去。
  對用人單位拒不承認工傷的情況,近期頒行的《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及相關配套文件給出了解決方案。新規定明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社保部門可根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決定。這實際上是工傷認定舉證責任的一種倒置,有利於加強工傷勞動者一方的舉證能力,縮短工傷認定周期。

  單位否認勞動關係,職工如何拖得起

  2011年6月,小何在工作期間因機械故障將手臂碾傷。小何要求某機械廠申報工傷,某機械廠以生産線外包為由,否認與小何直接存在勞動關係。2011年9月,小何以確認勞動關係為由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在2011年12月作出確認勞動關係的裁決後,某機械廠不服又起訴至法院。小何非常擔心機械廠的不斷拖延會導致其超出一年的工傷申請期限。
  關於工傷認定的時限,《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明確勞動者申請工傷的時限仍為一年,但如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影響認定的,應先解決勞動爭議,依法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這一規定直接杜絕了部分用人單位妄圖通過“拖字訣”將工傷認定申請拖出時效期的情況,有效保護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認定管轄不可相互推諉

  小蘇所在快遞公司註冊在甲區,但實際經營地在乙區,而小蘇的投遞工作和社保繳費均在丙區。2011年11月,小蘇在工作期間因路滑從電動車上摔下導致胯骨受傷。小蘇先向甲區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傷,甲區勞動部門認為小蘇所在的快遞公司在乙區實際經營,應由乙區受理工傷申請,故移送至乙區。乙區勞動部門告知小蘇,因其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社保繳費均在丙區,故應由丙區勞動部門受理。
  針對上述工傷認定的管轄問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及相關配套文件首次規定了指定管轄制度。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避免推諉,規定明確要求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如果認為工傷認定申請不屬於本轄區管轄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得再自行移送,應當及時報請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同時,就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做出明確的時限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完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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