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水平合理社會保障也要合理
2012-02-28   作者:潘洪其(《北京青年報》評論員)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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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人民日報》報道,2011年我國全部稅收收入中來自流轉稅的收入佔比為70%以上,來自所得稅和其他稅種的收入合計佔比不足30%;來自各類企業繳納的稅收收入佔比更是高達92.06%,而來自居民繳納的稅收收入佔比只有7.94%。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認為,中國商品含稅高,並不意味着我國的總體稅負就比發達國家重,我國總體稅負水平仍處於合理區間。
  按照賈康的説法,衡量一個國家的宏觀稅負水平,通常使用的指標是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2011年我國宏觀稅負水平在30%左右,發達國家平均水平在40%以上,因此我國總體稅負水平是合理的。這個衡量指標是沒有問題的,得出的結論也沒有問題,但仍然招致不少人的質疑。
  主要原因在於,這裡的宏觀稅負水平只是表明納稅人向國家繳了多少稅,卻沒有考慮納稅人從政府那裏獲得了什麼樣的公共服務——在高稅負的發達國家,政府為納稅人提供了完善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高稅負對應着高福利;中國的總體稅負水平已經接近發達國家,但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方面,與發達國家存在着較大的距離,高稅負並未對應着高福利。
  另一個問題是,由於我國全部稅收收入中來自流轉稅的收入佔比達70%以上,意味着相當一部分稅收雖然由各類企業繳納,但實際上被企業打入商品或服務的成本,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這也意味着,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繳納了大量的稅收,但不少人對此並不十分了解,沒有意識到自己除每月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外,幾乎每天都在通過消費行為繳納各種稅收。這種稅制下,納稅人不清楚自己到底交了多少稅,難以形成真實的稅負感受,不利於培養納稅人意識和權利意識,同時,也使政府容易陷入徵收高額稅款的“模糊地帶”,不利於藏富於民。
  有關官員和財稅專家提出,下一步推進稅制改革,應降低以流轉稅為主的間接稅的比例,增加個人所得稅和財産稅等直接稅的比例。然而,必須引起注意的是,對個人所得稅不能簡單做“加法”,因為目前納稅人的個稅負擔並不輕鬆。據統計,2011年全國稅收總收入完成89720.31億元,同比增長22.6%,其中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6054.09億元,同比增長25.2%(去年1-9月,個人所得稅完成4995.12億元。分項目看,財産轉讓所得稅增長109.5%。工資薪金所得稅、勞動報酬所得稅和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稅較快增長,同比分別增長33.6%、30.8%和22.4%。儲蓄利息所得稅同比下降54.3%——編注);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實際同比增長8.4%,其中人均工資性收入15412元,同比增長12.4%。個人所得稅的增長比例,超過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工資性收入的增長比例。
  在當前國情條件和稅負條件下,稅制改革的關鍵應當是進一步簡化稅制,特別是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進行減稅改革。政府亟須一手進行結構性減稅改革,一手加大對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的投入,使納稅人在“一減(減少納稅支出)一增(增加公共福利所得)”之間,分享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利益。稅制改革的最終目的,是要做到從百姓交了多少稅、享受了哪些公共服務與保障、稅負水平和稅負感受如何,到政府徵了多少稅、徵稅成本是多少、稅收收入都是怎麼花的,所有這些都公開透明,不能有半點兒“模糊地帶”。
  做到了這一步,政府與納稅人之間明確各自的權力(權利)、責任與義務,建立積極、良性的互信互動與合作共生,就具有了更加穩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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