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糾紛怎樣開解
2012-02-15   作者:王景龍 百權 勝秋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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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創新經濟,企業競爭激烈。企業一般都訂有保密制度並和有關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糾紛也增多了。競業限制能否限制員工終身?競業限制是員工的單方面義務嗎?沒競業應否補償?競業補償如何給付?競業限制補償數額如何確定?這些問題引發了許多糾紛。

  競業限制能限制終身嗎

  【案例】
  小柳是一燃氣廠燃氣爐技術開發部的工作人員,他參加了該廠燃氣爐新工藝的開發研究工作。參加這項工作後,廠方拿來一份打印好的競業限制協議,讓小柳簽字。協議規定,參加工藝研究的技術人員,退休前不得離廠,退休後離廠,不得從事相關研製行業。這個協議對參加研究技術人員的限制,是不是過頭了。
  【分析】
  競業是指有競爭關係的行業,競業限制是對員工終止勞動關係後,到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業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作出了關於保密和競業限制的規定。但限制不是“不受限制”的。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不是終生限制,小柳單位的協議是違法的。

  競業限制不是針對員工的單方義務

  【案例】
  小張從釀造專業研究生畢業後,受聘於一釀酒廠在開發部工作,廠方與他簽訂了為期二年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幹了一年多後小張辭職,與廠方終止了勞動合同。小張嚴格遵守競業限制條款,在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間,拒絕了很多學友的介紹,沒有到與原廠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去就職。可原廠方卻不遵守承諾,不按月給他發競業經濟補償。
  【分析】
  競業限制不僅是針對員工的單方義務條款,法律在規定員工競業限制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受限制的勞動者從限制企業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沒競業”是否補償

  【案例】
  劉女士是一糖果廠的技術人員,掌有該廠某品牌糖果製造的配方等核心秘密。去年廠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和她簽訂了為期二年的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後,劉女士沒再就業,做起了全職太太。廠方見她沒有再就業,不存在競業限制的問題,不但停發了她的競業限制補償,而且對已發的補償還要追回。
  【分析】
  在約定的期限內劉女士沒有“競業”,沒有從事協議限制的行業,廠方應按競業限制合同的約定給予補償,這和她是否再就業沒有關係。廠方終止補償、收回補償是錯誤的。

  競業補償如何給付

  【案例】
  小夏研究生畢業被一家制藥企業錄用,從事新藥研發工作。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與他同時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規定小夏離開本公司後兩年內不得自營或到與本公司有競爭的同類企業工作,否則將承擔違約和經濟賠償責任。就職後,公司按約定在其每月5000元工資的基礎上,給其增加了1000元“競業限制補償費”。
  【分析】
  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擇業、技能充分發揮的限制,競業限制補償是對這種限制的補償。工資是一種勞動報酬,二者不能混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把競業補償單獨計算,打在在職期間的工資裏提前按月發給,並不能視為違法。但把競業補償打在在職期間的工資裏按月發給應當注意兩點:第一、用人單位不能以支付經濟補償為名,行降低勞動者工資之實,否則是無效的。第二、支付的經濟補償應與勞動者所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相一致,否則少於的部分應該補足。

  競業限制補償可否一次性發給

  【案例】
  老錢是某風味飯店的高級廚師,掌有該飯店傳統飯菜的獨特祖傳配方。老錢因病離店,店方承諾競業期滿補償一次發給。競業限制期限過了一年多,店方一直以收入下滑、資金緊張等事由,推託不付。
  【分析】
  競業補償如何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按月發放的方式,即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勞動者同意也可以一次性發給,但一次性發給的時間,應在競業限制協議開始執行前,而不應在競業限制協議終止執行後。把補償金放在競業限制協議終止執行後,往往是用人單位不付補償費的“陷阱”,受害的往往也是受限的勞動者。

  競業限制補償費以多少為好

  【案例】
  任小姐被某公司聘為文員,工作範圍包括前&接待、電話諮詢、電腦錄入、客戶&&、後&文檔、保密資料管理、企業高層會議記錄、科研會議記錄等。因了解企業核心機密,入職企業與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了違約金、補償金,可對二金的具體數額沒作具體規定。任小姐辭職去了外省,每月企業應給付她多少競業補償費,勞資雙方發生爭議。
  【分析】
  因法律無具體規定,只能根據雙方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應根據禁止時間越長補償金越高和公平合理的原則具體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後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2/3計算。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可作參考。

  競業限制違約金以多少為宜

  【案例】
  小何畢業於某大學食品專業,大學畢業後被一知名乳豆製品廠錄用,安排到了廠裏的技術開發部工作。廠方與他簽訂了保密協議,約定了競業限制期限。可保密意識不強的小何上班工作不久,在酒桌上竟將廠子的配方、工藝流程等機密説給了某乳製品廠的同行,使乳豆製品廠蒙受了重大損失。為此,乳豆製品廠準備與小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賠償損失。
  【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有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是: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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