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招標應該接受社會監督
2012-01-13   作者:白嶺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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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標本是為了保障公平交易而生,它真的能保障公平交易嗎?懂行的人説,潛規則多,貓膩尤其多。近日,福建石獅一熱電廠被曝招投標過程搞暗箱操作。這樣的現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令人憂慮代表國家資産的國企招標,會不會形成國家資産的又一次流失和利益輸送。
  招標採購的好處顯而易見:有利於招標企業貨比三家、降低成本,優勝劣汰,保證質量;有利於競標企業了解對手信息,改進生産與提高經營策略。但是記者調查石獅鴻山熱電廠的建設招標過程,發現專家的評分一旦和業主的意見不一致,那就需要做“相應調整”,調整到業主事先選中的廠家總分最高為止。業主提前考察了投標企業,再在招標評審過程中主導專家意見,這事實上就構成了暗箱操作。而且評審專家也存在內定的問題。
  這樣的所謂評審,除了給業主臉上貼金,讓其有一個冠冕堂皇的公正表象之外,完全是遵從企業某些招標負責人的意願,可以説,既沒有什麼客觀的標準,也沒有什麼公正可言。
  國企花的是國家的錢,這種徒有其表的招標就難免“花國家的錢,辦自己的事”的質疑,事實上,國企招標也確實是錢權交易和利益輸送的敏感地帶。從一些已經揭露出來的經濟領域的大案要案來看,不少問題都與招投標不規範有關。産生這些問題的根源除了體制現狀及法律法規不夠嚴密外,很大程度在於監督失效。
  招投標作為一種公開競爭的方式,一些特殊項目除了由上級主管單位來監管招標活動外,還應該接受社會監督。特別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直接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實現有效的社會監督的基礎。對信息的披露不僅局限於招標公告,還應披露評標報告和對中標後簽訂的協議的變更。在信息披露中,有的企業對一些涉及專業性比較強的大項目招標,只發布簡單的公告,公眾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故在發布招標公告之前應由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就所涉及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發表獨立意見,作為公告的必備文件同時發布,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還應該加強工程項目標後監管。讓公共監督的陽光照進招投標地帶,才能徹底清除腐敗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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