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用地建公租房 不如放開小産權房
2012-01-10   作者:南都社論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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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集體土地能否用於建設公租房近日終於有了定論。近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對於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建設用地緊缺的直轄市和少數省會城市,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並報國土部批准後,可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上月住建部部長姜偉新亦曾作過類似表態,並將國土部所指的“租賃住房”直稱為“公租房”。兩部委一致肯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可用於建設公租房,且有報道指北京和上海的試點申請已經獲得了國土部的批准。
  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人所共知,賣地所獲得的土地出讓金幾乎等同於地方政府的命根子,用能賣大價錢的國有土地來建公租房則等同於損失了一塊利益,但保障房任務又必須完成,若能用成本明顯較低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來建公租房,地方政府既可完成保障房任務又保留了賣地收入的利益,對此必然有很大的動力。
  去年5月份,國土部曾發布文件明確要求不得擅自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但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建設用地緊缺的“個別直轄市”可進行試點。此次國土部的表態中,直轄市已無個別之限制,還增加了“少數省會城市”的説法,對可試點的城市範圍大為放寬。既然標準有所放寬,難免有更多的城市蠢蠢欲動希望擠進試點之列。
  而在試點城市範圍大為增加的情況下,卻未有具體措施來保障農民的權益。此次明確提出可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來建設公租房,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即為農村集體所有的、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公共設施用地和農民的住宅用地。在我國,由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性質不變,因而只可以出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出租該土地,即地方政府需以一定價格來獲取一定年限該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向農民租用該土地,方可建設公租房。
  不過,僅有前年底北京副市長陳剛透露的試點方案顯示“收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並未有資料顯示對土地的使用權出讓或出租的具體方案。公租房的特點就是租金十分低廉,若僅以此作為給農民的回報等於完全忽略使用權出讓或租用土地費用,顯然是對農民權益赤裸裸的盤剝。即使確需支付使用權出讓或租地費用,使用權出讓金是按年分攤還是一次性支付?若按年分攤或以租地形式則每年將按何種標準上浮全無考量。若無明確標準可供公眾監督,各地政府自行定價,在政府與農民話語地位極度不對等的情況下,很可能出現不合理使用權出讓金額或低價租金,間接損害農民的利益。而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驅使下,甚至可能將公租房任務全數轉移至農村集體用地,出現新一輪的“圈地運動”,強迫農民出讓土地使用權。對農民權益保障的漏洞,或令此試點變為進一步盤剝農民利益的新方式,實在令人擔憂。
  即使確定了使用權出讓或租地方案,卻仍存在不少問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到期後,若需繼續使用公租房是續租還是如何?若不再需要公租房,那已建成房屋産權誰屬,是否可由農民自行支配?相關部門一再強調農村集體土地建公租房不等於“小産權房”,國土部去年5月下發文件設定的試點原則包括“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流轉”,但若有人利用關係從中做手腳將其由租轉售,仍變相等同“小産權房”,只是收益不屬於擁有土地的農民。
  以上問題,均源於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權利界限模糊。農村集體土地的模糊權利界限,已導致了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諸多問題,此次農村集體用地建公租房只是其引發的又一系列新問題而已。如果繼續維持如此模糊的權利界限,日後會出現更多更難解的問題。與其糾結如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類小産權房”卻費盡心思防堵“真小産權房”,不如加快土地改革的步伐,確定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放開“小産權房”的限制,使農村土地可在産權明晰的基礎上自由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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