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正式披露允許地方試點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房,北京、上海已獲批准。此消息一公布,有人挺,説造福城裏人,受益村裏人;有人批,小産權房會“借屍還魂”,村裏人利益將被侵;更多人則有點莫名其妙,看不懂。
公租房建設的困難,可歸結為兩點:缺錢、缺地。前者是普遍性的,後者在一線城市和部分二線城市比較突出。在這種情況下,鼓勵村集體投資、建設、運營公租房,就成為一條可行之路。可行性主要有二:一是,在很多城市,農村集體用地存在閒置、利用率低的情況;二是,村集體投資建設,成本低,可以在租金低於市場租金的情況下,仍能獲得一定的回報率,村集體有驅動力去幹這檔事。
方案是可行的,道路是曲折的。2010年6月,七部委聯合&&《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之前,曾有一份徵求意見稿,當中規定: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主要由企業等社會機構投資建設,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可利用集體建設用地投資建設。終稿中則淡化了社會投資,且沒提村集體。説明在村集體參與公租房建設上面,存在嚴重的意見分歧。
2011年5月,《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對於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建設用地緊缺的個別直轄市,確需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試點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須按照控制規模、優化布局、集體自建、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流轉的原則,制訂試點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土資源部審核批准後方可試點。未經批准,一律不得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房。由此可見,總體上是防範亂建公租房,但又為直轄市的試點開了一道口子。這樣,才有了今天京滬試點之實踐。
其實,上海在這方面的嘗試,走在了全國前列。2010年9月,上海&&的《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中規定:可綜合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適當集中新建。追溯得更早點,2009年上海&&《關於單位租賃房建設和使用管理的試行意見》中提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主要定向提供給産業園區、産業集聚區內員工租住的市場化租賃宿舍。
筆者強烈支持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理由有三。其一,有助於增加公租房供應。公租房保障面遠大於廉租房、經適房,尤其是將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包括進來,這是巨大的進步。只要村集體願意參與公租房,城市政府和市民沒有任何損失,有何不可?
其二,村民可借此獲得財産性收益。2008年,《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這是一個改革方向,既然短時間內無法實現城鄉統一,那麼盤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公租房出租給市民,總歸能給村民帶來一些收益——財産性收益。
其三,公租房並非“萬惡“的小産權房。集體用地上所建的公租房只租不售,完全合法。至於説村官會否從中謀利,盤剝村民利益,那是另外一個話題,涉及農村民主制度、村民自治。但有一點須搞清楚,村裏參建公租房,是做蛋糕;租金分配,是分蛋糕。讓村民有蛋糕吃,總歸比沒的吃要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