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天然氣定價機制迫在眉睫
2011-12-29   作者:林伯強(新華都商學院副院長)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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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決定在廣東、廣西兩地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天然氣價格將由“政府主導”變為“市場主導”。
  我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天然氣是今後幾年我國清潔發展中最具潛力的煤炭替代産品。近年來,無論是從國內天然氣消費總量,還是從在世界天然氣消費量中的佔比來看,中國都經歷了較快的增長,消費量從245億立方米增加到1090億立方米,佔一次能源結構比例從1%左右上升到將近3.5%。基於這樣的現狀,改革現行天然氣定價機制迫在眉睫。
  首先,我國天然氣的對外依存度今後幾年內將快速增加。2010年我國天然氣對外依存度大致為13%,隨着中亞、中俄、中緬等幾條天然氣通道近幾年內開始供氣,我國天然氣對外依存度將迅速提高,2015年可能達到35%,佔一次能源結構比例也可能相應提高7%到8%。因此,需要在目前天然氣佔能源結構比例很小的情況下進行價格機制改革,可以減少改革的整體影響。
  其次,目前的成本加成定價法缺點很多。在能源市場化程度比較低的情況下,成本加成法可以限制生産者取得壟斷利潤,維持比較低的天然氣價格,鼓勵用氣。但是,不同的生産商生産條件差別很大,很難用統一的標準去衡量,生産商的生産成本很難核定,只要生産商有動力做大成本,就難以促使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另外,生産商“合理”的收益同樣難以確定。保障供應,需要在定價機制中體現出對勘探開發的鼓勵,但是很難確認未來勘探開發的風險和收益。一旦生産商成本得不到合理補償,難以保障行業的合理投資以及行業可持續發展和市場供應。更為關鍵的是,如果價格不能反映資源稀缺和將環境成本充分內部化,則會導致浪費。總之,成本加成法最大的問題就在於作為行政定價為主的模式,很難反映市場供求的最有效價格水平。
  第三,國際上比較市場化的定價是市場凈回值法。國家發改委以進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LPG)作為可替代能源品種,並按照60%和40%權重加權計算等熱值的可替代能源價格,把中心市場門站價格確定為等熱值可替代能源價格的90%,是一個天然氣價格市場化和國際接軌過程,顯然有利於保持天然氣的價格優勢,鼓勵有效合理使用天然氣。但是,該方法當然也存在缺陷。不同的地理位置和需求情況會使不同氣源價格存在較大差異,而不同氣源的生産成本也可能存在很大差異,這些因素都會影響産商利潤。目前以進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為基準,如果政府對天然氣資源還採用低稅負,那麼,由國際市場價格倒推出的國內價格,可能超過國內天然氣生産商的成本,産商將獲取超額利潤。因此,政府需要實行相對市場化的手段解決,比如參考對石油徵收暴利稅。
  由於廣東、廣西現在的氣價比較高,進行試點應該不會增加居民用氣負擔。但是,西氣東輸沿線的省份目前氣價比較低,改革需要考慮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影響。政府應該考慮相對市場化的手段,如階梯氣價等政策,保障低收入居民有相對較低價格,畢竟保障基本生活需要是政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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