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閒置的根源是“政策閒置”
2011-12-26   作者:林蕭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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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土部公布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對於閒置土地的認定、處置和處罰等環節,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辦法擬規定,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兩年,經批准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這項規定無疑對打擊囤地、炒地等違規行為起着震懾作用。然而類似的規定,公眾已經司空見慣,早在1999年4月國土資源部就&&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需繳納20%以下閒置費;閒置兩年的要無償收回。距今已過去12年時間,土地閒置現象並沒有多少改觀。此次&&的新規難免有“新瓶”裝“舊酒”之嫌,實在讓人興奮不起來。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一邊是開發商大量囤地、炒地,帶動地價飆升,進而促使房價居高不下;一邊是廣大老百姓買不起房,寄望於政府抑制措施的&&。然而,各種政策卻屢屢陷入“下有對策”的困境中。兩相對比,國家對處置閒置土地的規定就顯得備受關注。事實上,不僅是國土部的政令無法落實,包括國務院、住建部&&的政策同樣沒有被嚴格執行。2008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規定,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滿兩年的,依法應當無償收回。2010年9月,國土部聯合住建部,&&了土地閒置公共政策,規定土地閒置一年以上的企業禁止拿地,但土地閒置依舊屢禁不止。
  由此可見,對於治理閒置土地從來不缺乏相關政策法規,關鍵在執行力上大打折扣,導致政策新規不斷,土地亂象卻無法監管。從嚴格意義上説,如果12年前的“國字號”能夠得到落實,在此基礎上延伸的治理措施完全能夠見成效,也就用不着多個部門的文件不斷。這樣造成的後果是惡劣的,因為在長達十幾年時間裏,每次政策新規&&都引來公眾的目光聚焦,長期以來只打雷不下雨,受損害的不僅是老百姓利益,也將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
  事實上,新政新規的頻繁&&,往往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閒置土地現象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當政策“閒置”時,法律和政策無法施行和落實才是最大的頑疾。遇到問題和矛盾時,並非&&新政策新規定就能解燃眉之急,關鍵是如何集中力量剷除“病根”,從根源上尋求破解之道,方能事半功倍,這也是考驗政府執政能力和智慧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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