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囤地”應追根溯源
2011-12-26   作者:李佳鵬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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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國土部正就《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相比現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多出23條,對閒置土地的認定、閒置責任的確定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追究等規定更加趨於規範。但令人遺憾的是,“徵求意見稿”中漏掉了查處因地方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
  閒置土地處置並非一個新話題,近年來,伴隨着房價一路飆漲,土地市場也變得炙手可熱,“囤地”、“圈地”行為愈演愈烈,這導致閒置土地大量增加,一些熱點城市甚至淪為閒置土地“重災區”。而開發商輕而易舉便可從中獲得豐厚回報,增值可能高達幾十倍甚至上百倍。與此相伴,從中央到地方,關於清理閒置土地、打擊“囤地”的呼聲日益高漲,國土部等職能部門也&&了不少制度辦法予以打擊,但效果並不理想。
  事實上,《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早在上世紀末就已&&,類似的規定還不同程度地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關於集約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此次草案中的很多內容也都似曾相識,如經常強調的徵收20%閒置費、無償收回土地等,但至今被落實、被執行的案例並不多。
  有法不依背後所折射的是土地市場上的層層利益關係。就開發商而言,在房地産市場火爆之時,相當一部分熱衷於圈地而不急於建房,通過“囤地”增值牟取暴利,“囤地”時間越長獲利越豐,而真正因為資金不濟而造成的閒置實屬罕見。
  與土地利益密切相關的另一主體地方政府也往往在土地閒置等土地違法違規問題上起到關鍵“推手”作用。一方面,土地出讓金和其他與土地相關的稅費已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以GDP和財政收入為標準的政績考核體制,使得地方政府具有實施“土地財政”行為的內在衝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土地領域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如果開發商與其達成某種默契,處置閒置土地、打擊“囤地”等行動無疑只會是一句口號。
  一直以來,地方政府被認為是閒置土地整治的主要阻力之一。這可以從一組數據中看出端倪。去年8月,國土資源部公布了2815宗閒置地,面積16.95萬畝。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坦言,在這些閒置地中,由於政府原因造成閒置的比例很大,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調整規劃等政府和客觀原因造成閒置的約佔六成以上。
  由此足見,對於閒置土地的處理,最缺失的並不僅僅是規定,而是相關辦法能否真正得到落實,以及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問題。“打蛇打七寸”,要徹底根治土地閒置,打擊開發商“囤地”牟取暴利這一長期痼疾,除了向那些不良企業施以“重典”之外,還應加大因地方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問責力度,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行為,切實防堵地方政府假借調整規劃等名義幫助開發商行“囤地”之實等行為。只有徹底切斷地方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利益紐帶,方能確保好的“辦法”不至於在執行過程中變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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