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閒置地變為樓市活水
2011-12-23   作者:馬紅漫(上海,學者)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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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門再度要求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可謂及時,但對於無償收回土地的後續處理更為重要,囤積土地被收回後不妨考慮以更低價格再度出讓給市場,或者轉為保障房用地。
  嚴控開發商囤地的監管聲音再次被強化。媒體報道顯示,為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起草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並於12月21日開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當前樓市低迷,開發商拿地熱情驟減,曾經驕人的土地儲備也變成了燙手山芋。在樓市膠着時期,大批閒置土地如果沒有及時投入開發,則會導致未來數年樓市供給不足,加劇供求矛盾。恰因此,主管部門再度要求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可謂及時,但在筆者看來,對於無償收回土地的後續處理其實更為重要。
  今年下半年以來,土地市場寒意漸濃,底價成交甚至頻頻流拍,在部分城市呈現出蔓延之勢。與此同時,開發商推盤速度也有所減緩,土地閒置問題再度受到廣泛關注。因為開發商為了規避當下政策風險所採取的捂盤、囤地等行為,必然會讓未來入市樓盤規模大幅減少,而一旦樓市供不應求又可能再度推高房地産價格,並讓調控績效前功盡棄。所以,只有及時盤活這部分固化的土地資源,才有利於保障後續年度樓市供求結構的平衡。
  事實上,早在1999年4月,我國就曾發布實施《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對囤地現象提出了懲戒方案。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再度發文對其進行了強調。遺憾的是,囿於地方財政與樓市間千絲萬縷的關係,該政令一直難以在實踐中被認真落實,十餘年來被“無償收回”的閒置土地寥寥。如今,國土資源部再度向閒置土地祭出處置辦法,彰顯了查處違規用地現象的決心。而且,該修訂草案還對“閒置土地”進行了清晰的定義,以避免“圍墻打樁”等假開工行為。
  其實,處置閒置土地的最終目的並非是為了懲罰,更重要的則是重新聚攏土地資源,並使其得到更加合理高效的利用,即要讓土地變為房地産有效供給。如果政府部門在收回土地之後,繼續閒置、抑或繼續高價拍賣,那麼就失去了囤地監管的現實意義。因此,相關政策還應當做出進一步的完善,強調對回收土地進行限價轉讓或者轉為保障房用地,通過降低後續開發商的拿地成本壓低入市房源價格,並以此保障後續年份商品房的市場供給。
  在此需要提及的是,嚴控土地成本對打壓房價的作用不容忽視。當下以限購令、房産稅試點為代表的調控政策更多傾向於抑制購房需求,但對於壓低供給成本方面卻仍需做出努力。其中土地成本降低就是重要組成部分。有測算顯示,在商品房終端售價中,建安費用、地價成本、政府稅費、開發商利潤分別佔四分之一左右。為了保障商品房品質,不可能要求開發商大幅度壓縮建安成本,因此地價成本成為了最敏感的影響價格要素。
  然而,在地方平台債陸續到期、財政較為吃緊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仍然難以擺脫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情結,主動降低土地出讓價格的積極性不高。可見,如何通過財稅體制改革等深層次體製革新為地方財政開闢新的源泉,將直接影響房價的未來走勢,其中的關鍵就在於讓被囤積的土地變為商品房供應的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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