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日前起草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並於21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開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修訂草案,閒置土地可無償收回。(12月22日《人民日報》)
多少年來,在城市房價非理性暴漲而産生的房地産暴利驅使下,土地炙手可熱。很多人認為,只要能夠“搞來”土地,整天睡大覺都能賺得個盆滿缽滿。對土地的非理性競爭,使得個別地方出現土地財政、以地生財的狀況,使得社會上出現了一批爆炒土地而發大財的現象。更有甚者,將土地搞到手後什麼也不幹,依靠囤地、捂地就發了大財,囤得越久賺得越多。這就造成一種怪象:政府供地越多,市場竟然越不見地,土地越緊俏,競爭越激烈,地價越高,進而房價越高。形成了高地價推高房價,高房價又推高地價的惡性循環。
可以説,這幾年在打擊捂地、囤地上國土部等職能部門下工夫不小、&&制度辦法不少。但是,令人遺憾的是真正落實下去的不多,效果不甚理想。而剛剛公布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裏面的規定,説是新規其實不少似曾相識。比如兩個核心內容:一個是土地閒置滿1年的收取20%徵繳土地閒置費;二是土地閒置滿2年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早在1999年4月經國土部發布施行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裏就有明確規定,自2007年後幾乎年年重申,經常性強調徵收20%閒置費、無償收回土地等。但是,至今繳納閒置費和被無償收回土地的並不多見。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是有必要的,但是,關鍵還在於今後落實、在於執行力。還有,從修訂草案本身來看,有些條款似還有商榷餘地。比如:根據21日公布的修訂草案,“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其中的“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能會給土地使用者留下很大空間和迴旋餘地,因為地方與開發商往往有某種利益關係,閒置土地取得地方“批准”對於開發商來説往往不難。再比如:修訂草案規定,“如果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閒置滿1年的,經批准後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的,經準後可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其中“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也很可能給一幫“能量”很大的開發商們以可鑽的空子。建議徵求意見時對這些問題給予考慮。
有時,我們不缺好的制度和法律,也不缺能夠制定出好制度和法律的智慧,缺的是落實,在執行力上“掉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