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協商制度應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2011-12-15   作者:汪代華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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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徐州日報》報道,為完成省、市提出的三年實現工資集體協商全覆蓋的目標,雲龍區“黨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推進,人大政協督辦,三方協調聯動,企業全面實施,職工民主參與”,用一年時間完成了三年的任務。截至12月10日,全區獨立建會企業開展集體協商建制率達100%,法人單位通過區域、行業實現全覆蓋,職工工資平均增幅11.5%,行業企業工資水平高於行業工資指導線,區域企業的工時、工價、勞動定額更趨合理。
  為讓企業與職工“坐”下來、“談”起來,在企業工資協商過程中,雲龍區充分發揮三方協調聯動以及工會組織的作用,注重“三個差異”和“兩條協商”原則。“三個差異”即協商主題注重工會組織形式的差異,各有側重;工資分配注重企業效益差異,有保有增;協商方式注重工會能力差異,上下結合。也就是説,企業工會工作能力強的,自主協商;企業工會工作能力一般的,由上級工會協助、企業主談;企業工會工作能力弱的,由上級工會主抓主談。“兩條協商”一是“兩透三不”,摸透職工對工資協商意願、摸透企業經營效益,不傷和氣、不失尊嚴、不丟底線;二是協商中出現矛盾,按法定程序理性處理。“二協三不”的工資協商原則,凸顯工資協商制度的原則性和靈活性。長期以來,“工資協商”基本上只是一種形式,工人發多少工資,全憑企業一句話。企業效益成倍增長了,可員工的工資不長或小漲。企業效益與職工工資不能同步,貢獻與收入形成強烈反差。不但員工的積極性調動不起來,反而嚴重挫傷了他們的積極性,職工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維權也成了難題。“工資協商制度”成了一紙空文的紙上談兵。
  “工資協商制度”關係到員工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而在工資協商中,企業始終處在強勢地位,員工則是弱者。在利益的博弈下,也是為了效益的最大化,工資協商制度往往不能很好地發揮其應有作用。企業的強勢話語權,使得員工維權成本加大,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嚴重影響了勞資關係,也增加了不和諧因素。
  雲龍區在開展企業工資協商工作中,黨委高度重視,政府依法推進,人大政協竭誠督辦,工會積極參與,使工資協商能成為職工民主參與,多方聯手協調的平等互動,在兼顧企業利益和員工切身利益的基礎上,進行依法平等協商,最終達成彼此都能接受的公平、公正的工資待遇,雙方滿意,最後達到“不傷和氣,不失尊嚴、不丟底線”的維權目的。既維護了企業的實際利益,又保護和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企業發展有依靠,員工利益有保障。企業有了凝聚力和發展的原動力,員工有了積極性,和諧的勞資關係得到有效構建。這是建立立新型勞資關係、實現勞資雙贏的需要。一舉數得,實現多贏的好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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