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如何避免水土不服
2011-12-12   作者:沈源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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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銀行近期推出“養老按揭”産品,這可以説是銀行業誕生的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以房養老”金融産品,因而也引起了很多議論和話題。而引起最多話題的並不是該産品本身,而是其推出後面臨的“冷遇”。這讓人不得不考慮“以房養老”這種方式是否適應當今中國社會的情況。
  所謂“以房養老”,指的是有房屋産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給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後者在綜合評估後,每月給房主發放固定資金。也稱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倒按揭”。如今“以房養老”也泛指一切可以利用自己的産權房來解決養老問題的方式和途徑。據估計,目前我國養老金缺口在1.3萬億元左右。隨着中國社會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劇,此數字將會不斷被迅速刷新,養老已經成為政府亟待解決的棘手問題,這其中,“以房養老”作為解決養老的選項之一,地位日益突出。
  如何規避“以房養老”的種種水土不服,充分利用居民自有房産來構建養老體系?筆者有幾點建議如下。
  首先是盡快將“以房養老”納入城鎮養老和住房保險體系,由地方的住房公積金運營中心來統一管理和監督這一塊業務。這樣做一是可以增強該産品的公共性,減少商業銀行在此環節逐利的産品設計,降低老人的稅費負擔;二是可以考慮對申請“以房養老”的資産按揭實行公積金優惠利率,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産品的吸引力。而地方公積金運營部門顯然比商業銀行更適合做這件事情。
  第二,摒棄原先“二套自有産權房”的申請標準,使得更多只有一套自有住房的經濟情況不夠好的老人能夠有申請“以房養老”的機會。
  第三,着力推廣“以房租養老”這種模式。即不涉及房屋産權,老人將自己房屋的使用權交予公積金管理部門,由其安排對外租賃,老人則進入養老院居住,每月所得的租金可補貼老人的養老費用。這其中房租收入應可享受免稅,並由公積金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規則,對每月房租收入與養老費用相差過大的老人給予一定的補貼。
  第四,對於抵押産權的“以房養老”模式,主管部門可以借鑒一些美國房産抵押養老政策。在美國政策規定,62歲以上的老年人如果有自己的房産,經過專業評估以後産生一個最低估價,每個月可以領到錢,一直到老人去世。如去世時此房産的估價恰巧等於老人領的養老金總額那麼就互不相欠,如果不夠,由政府的住房和城市發展部補貼,銀行也不吃虧。如果盈餘了,就還給老人的孩子。
  總體來説,“以房養老”為我國利用民間資産以解決養老難題提供了一個值得考慮的選擇。然而,如何使得該政策適應中國國情,避免出現種種“水土不服”,還需要有關部門做很多的調查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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