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職能歸位:不當資源分配人
2011-12-12   作者:熊錦秋(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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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借用他人證券賬戶持有“ST聖方”的情況下,未按規定提出回避申請,參與審核了ST聖方的並購重組方案,證監會第三屆並購重組委委員、北京天健興業資産評估有限公司總經理吳建敏被證監會解聘。
  並購重組委委員受罰,説明監管之火已開始燒向監管機構自己。筆者相信,證監會敢於引火燒身,未來A股市場值得期待。但要從根本上規範A股,防止證監會機構人員違規,關鍵要盡快促使證監會職能歸位,證監會應是監管者而非資源分配者,應將資源分配、實質管控等權利往外切割,以跳脫利益圈的羈絆。
  據悉,證監會正在修訂《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而新修訂的工作規程規定,重組委委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但是,誰都知道,對於借殼上市後股票動輒1000%的暴利,不徹底切斷利益鏈,實在是很難真正落實這樣的規定的,就算並購重組審核委員填寫了《廉潔自律承諾書》也恐怕無濟於事。並購重組審核委員自己不能買股,但可以將內幕信息告訴別人,然後再利益分成。現在風聲正緊,或許會收斂些,過段時間可能還會舊病復發,並未除根。
  按規定,並購重組委委員人數不多於35名,其中證監會人員不多於7名,重組委審核公司重大資産重組、借殼上市等事宜。證監會本是查處內幕交易的機構,並購重組委的設立,卻讓它本身就成為掌握借殼上市等海量內幕信息的大本營。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僅可以通過設阻尋租,而且借殼上市等絕密內幕信息本身就可能形成一種賄賂,究竟靠什麼來保證並購重組委委員在審核時秉持公平立場呢?
  在海外老牌市場,一般都盡量避免行政權力對市場行為與市場運行機制的直接干預,所以也盡量不設置擁有干預市場權力的機構,對上市公司收購監管模式具有強化信息披露、越來越少採用實質性審核的趨勢。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本來屬於市場主體自發的經濟行為,股東自己就應具有對重組方案做出決議的權利,自己承擔相應風險,公權不宜過多介入,而應加強事後監管。
  當然,證監會設立並購重組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和管控借殼上市。但是,不能不説,借殼上市正是引發A股市場種種變異的一個主要原因,這種似乎怎麼也離不開暗箱操作的運作方式原本就不應該存在。政府管制俘虜理論認為,具有特殊影響力的利益集團針對管制者的自利動機展開尋租活動,管制者通常會被受管制企業所“俘虜”,並參與分享壟斷利潤。監管者力圖介入管控借殼,往往可能將自身也拉下水。
  筆者因此認為,監管者的職責,是制定出明確、具體的游戲規則,依法履行好監管職能,剩下的交給市場主體去實施。對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事宜,監管層不宜直接進行實質管控或操作,但可通過權責對等的制度設計來擴展中介機構的活動空間,以激發中介機構的能動性,在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的主導和參與下,引導上市公司當事人按照規則行事。
  並購重組審核委是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分支機構,同樣,股票發行核準制與並購重組審核制具有類似弊端,也就是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掌控着過於巨大的利益分配職能。要消除發審委委員可能産生的腐敗行為,也應放鬆對股票發行的行政管制,往外切割其利益分配職能,也即代之於股票發行註冊制。目前公司上市實行核準制,上市需要一路過關斬將,而只要上了市就可為企業和中介機構帶來巨大利益,企業有俘獲管制部門的動機。註冊制並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東西,其核心就是,滿足一定門檻的任何企業只要徹底公開真相,誰都可以上市,但是市場是否認可,須由投資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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