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保障房入罪刻不容緩
2011-12-06   作者:吳睿鶇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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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級審核、14部門聯查、強制騰退、造假終身禁入……隨着今年1000萬套保障房任務即將收官,北京、上海、河南、河北等地近期密集&&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資格造假、騙購騙租分配亂象重拳出擊。今年以來,北京、上海、洛陽等城市共清理出9800多戶騙保家庭。
  未來5年,我國將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這意味着,未來5年內,中低收入家庭、進城農民工、大學畢業生、棚戶區住戶和農村危房戶等住房困難群體,將根據其住房困難程度和經濟承受能力,陸續享受到相應的住房保障。可是,讓普通老百姓和公眾擔心和憂慮的是,近年來保障房分配過程中存在種種不合理現象,各種政策優惠房存在尋租空間。基於此,全國各地不斷&&重拳,嚴厲打擊騙購騙租行為。
  雖然對違規者懲處力度不斷加碼,但從總體而言,騙取保障房資格的人員違規成本低,處罰偏輕,很難遏制類似事情的頻繁發生。實際上,對於騙購保障房行為,我們完全可以“動刑”。《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騙購政策性住房者往往以偽造收入證明等手段,騙取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購買權,從而獲得的利益是與市場房價相差較大的政策房,騙購者通過欺騙行為,就取得幾萬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不等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斷,騙購政策性住房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給騙購者定詐騙罪不存任何法律障礙。
  依據司法解釋,騙取的市場差價在2000元以上即認為是犯罪,3萬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20萬以上最終可判無期徒刑。可惜我們找不到騙購保障房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而用嚴厲的法律來懲處騙購保障性住房者,在海內外早已變得屢見不鮮。譬如,香港任何人士如果故意向房屋委員會虛報資料,騙取經適房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在新加坡也有類似的嚴厲規定。
  頗令人欣慰的是,深圳市正在着手實施騙購保障房入罪,顯然,國家層面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設騙取保障房詐騙罪,架構起全國統一的版本,用法律重典這個“殺傷性”武器,對保障房騙購者堅決予以刑法問責,以改變現有制度機制中“以罰代刑”的舊弊,儘早將這項公共政策推廣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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