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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價格泡沫日益成為宏觀經濟面臨的最大風險。回顧近年來發生的金融危機,基本都是資産價格泡沫破滅的結果,不僅事後治理需要付出高額的成本,還會對經濟社會産生巨大的衝擊。因此,事前對資産價格進行有效調控,可在很大程度上防範金融危機發生。筆者認為,資産準備金或可成為現有貨幣政策工具之外的有益補充。 作為一種操作便利的宏觀審慎監管和貨幣政策工具,資産準備金(Asset-Based
Reserve
Requirements,簡稱ABRRs)的作用機理其實並不複雜,簡言之,就是中央銀行通過變動各類風險資産的法定準備金率,調節金融機構所持資産的總成本與總收益(或者不同資産的相對成本與相對收益),間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和證券投資總量(或者各類信貸投放和各類證券投資的構成比例),進而達到總量貨幣調控(或者結構性調控)的政策目標。 例如,中央銀行上調信貸資産的總準備金率,將會增加商業銀行信貸投放的成本,有助於遏制信貸投放的過快增長,起到宏觀緊縮貨幣總量的效果,反之則起到貨幣擴張的效果;針對高風險的資産類別設定較高的準備金率,可以降低其相對收益,促使資金流向其他風險較低的資産類別,起到微觀結構性調控的效果。 ABRRs與LBRRs(負債準備金,即大家熟知的存款準備金)同屬於資産負債表監管手段,只不過側重點和政策目標有所差異。中央銀行通過ABRRs使金融機構的法定準備金與其資産構成比例和資産類型緊密&&起來,主要是資産—資産的關聯。在LBRRs下,中央銀行把金融機構的法定準備金與其負債構成的比例緊密相&&,主要是負債—資産的關聯。 與LBRRs相比,ABRRs具有以下三個特徵:一是政策覆蓋面更為廣泛。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都有義務按照中央銀行的要求計提準備金,由此改變存款準備金制度下商業銀行的不利位置,促進了市場公平和避免過度的“金融脫媒”;二是充分考慮作用對象的差異性。ABRRs針對金融機構所持資産的類型差異制定不同的準備金率,便於中央銀行實施結構性的宏觀調控,彌補LBRRs等傳統工具只能總量調控不能結構調控的缺陷;三是可以部分實現微調功能。ABRRs的作用對像是金融機構所持的資産,變動準備金率並不形成類似LBRRs的放大效應,且準備金率是針對特定類型的資産設定,不至於産生全局性的影響,因而便於實施貨幣微調。 有了ABRRs,就可以避免貨幣政策在管制資産價格和促進宏觀經濟穩定上的兩難。在某類資産的價格顯現泡沫跡象時,中央銀行可以通過提高該類資産的法定準備金率,抑制金融機構的過度投資,促使其價格下降至合理範圍。但一般利率水平卻保持不變,不至於對消費、投資等變量産生負面的溢出效應。同時,由於ABRRs覆蓋所有金融機構的各類資産,確保該工具能夠對債券、股票、衍生品等金融資産施加足夠的影響,只要相關市場的監管部門認定某類資産存在價格泡沫,中央銀行就可以利用ABRRs對其進行干預,要求持有此類資産的金融機構繳納更多的準備金,避免資産價格泡沫的進一步累積。當然也可以對特定市場予以支持。譬如可以調低中小企業貸款的法定準備金率,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等。 ABRRs最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被提出,歐美等國都有類似的政策實踐,但由於金融業抵制和放鬆監管的壓力等原因,早期與ABRRs相類似的各項政策逐漸取消,至今還沒有哪個國家將其應用於貨幣調控的政策實踐。 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國際社會在反思危機成因之後,要求採用ABRRs以控制資産價格泡沫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呼聲日益增多。儘管目前全面實行ABRRs還存在許多操作上的技術性難題,但它對各國央行特別是我國的貨幣調控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就我國而言,面對宏觀經濟失衡、産業結構不合理等難題,在傳統政策工具受到較多牽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將ABRRs納入到我國的貨幣政策工具箱,發揮其在貨幣調控中的作用。鋻於銀行中介主導金融體系、信貸投放決定資源配置,以及監管部門對信貸調控具有豐富經驗等實際情況,我國可參照ABRRs的調控思想,嘗試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産實施法定準備金制度,待市場條件成熟和積累一定的實踐經驗之後,再將其延伸到全部金融機構的所有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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