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限“最低價”有悖立法本意
2011-11-15   作者:沈彬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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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長沙海韻琴行的總經理舉報省文化廳等機關在政府採購中,“只選貴的,不選對的”,1500萬元的樂器採購,弄成了3000萬元。湖南省文化廳官員對此回應:投標設最低價“是為了確保採購的質量”,也“因為如果預算沒有執行完,財政就要收回,必然會影響第二年的預算編制”。
  現在,此事引發了媒體關注,其實這是去年11月進行的採購,擠的是去年預算的“末班車”。《人民日報》斥之為年底突擊花錢的“敗家子”。
  首先,省文化廳規定:低於最低價的投標“作為不合格,不能進入下輪評標程序”。其理由是《政府採購法》裏沒有規定不合法,所以就可以。果然如此嗎?
  政府採購用的是納稅人的錢,是公務行為,不是民間買賣“法無明文即可為”。相反,《政府採購法》第17條明確規定,政府集中採購應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的要求。
  價格是對政府採購的“硬約束”,甚至是最重要的約束,因為它相對産品質量等因素更易受監督。2004年財政部&&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種評標方式: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性價比法。第一種就是價最低者中;後兩種評標方式中,價格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對此,2007年財政部還專門發布通知,強調“在滿足需求的情況下,堅持低價優先、價廉物美的原則”,採購貨物的價格分值的比重不得低於30%。
  然而,此次政府採購中卻與上述法律南轅北轍,居然把低於最低價作為“紅線”,將許多合格的供應商踢出局。低價者都不能競標,又如何來實現“低於市場平均價”的法定目標?1500萬元的採購,弄成3000萬元就不奇怪了。
  其實,一些政府採購“突擊花錢”,背後有着“小算盤”,因為如果預算沒有執行完,就要收回;下一年預算額度由本年度收支情況決定,今年預算花不完,明年就要核減。所以一到年底,就千方百計把本部門預算花出去。
  其實,照理説預算花不完,就該修正預算,納稅人的錢寧可不花,也不能胡花。但事實上人大對政府預算變更的監督,非常薄弱,缺乏日常化的制度約束手段。目前全國只有三個地方的人大預算監督條例裏有預算修正權,廣東省是其中之一,但2003年的一次修正嘗試卻沒有成功。
  看來杜絕“年底突擊花錢”,還應嚴格對預算的監督,實現全過程、全方位的預算民主。《人民日報》指出,改革現行預算制度尚需時日,解決當下的難題,最現實的路徑是暢通舉報和監督渠道。
  比如這起採購中,質量合格的低價供應商,被不合理地踢出局。《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本案中這麼明顯的“不合理”,即便供應商先舉報後起訴,但政府部門還是沒有一個明白交待:為什麼非要花3000萬元,買業內看來只需要一半價錢的樂器?如果是前一年上報的預算多了,花不完,那就應該由地方人大修正預算。
  看來人大監督預算執行,還需要“接地氣”,傾聽基層的意見,監督預算才能走到第一線。同時,這也是普通民眾參政議政的一個現實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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