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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經濟參考報》報道,今年1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佈實施後,情況並未出現根本扭轉。“新拆遷條例”明確規定未簽訂補償協議不得強制拆遷,並明確取消了行政強拆,但一些地方的相關部門仍置若罔聞。 “新拆遷條例”被認為是利用司法途徑阻斷強拆的法律依據,然而,這部旨在遏制暴力強拆的“新拆遷條例”,卻沒有實現應有的法律效果。原因何在?一方面,新條例觸及地方政府的深層利益。筆者以為,多次出現的強拆糾紛是典型的由地方“土地財政”帶來的後果,是由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和發展經濟的旗號,把土地作為斂財籌碼,與開發商共同導演的。新“拆遷條例”的&&,直接關係地方政府以後能否再順利低價徵地,關係到房地産利益集團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收入,關係到今後地方政府的“日子”是否好過。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和相關利益集團對新“拆遷條例”的抵觸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問責不嚴、執行不到位,是暴力強拆仍頻發的重要原因。針對強拆事件頻發,今年9月25日,監察部等四部門對今年上半年發生的11起強制拆遷致人傷亡案件進行了調查處理,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問責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31人。據悉,此次查處的11起強拆致人傷亡案件均發生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這些案件的一個共同特徵就是頂風違紀,置國家法令於不顧,公然與國家大政方針“叫板”。這就直接把“新拆遷條例”放在社會公眾不信任的風口浪尖上。應該説,此次處理範圍之廣、力度之大,充分顯示出政府制止違法徵地拆遷的決心和態度。但問題是,強拆致死的“事故率”很低,被問責的“事故率”也很低。因為只有後果嚴重了才會被問責,所以違法強拆被追究的比例很小。如果在“有法可依”之後,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那麼法令政令就都在現實中成為壁上挂的風景畫,無法規範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如此,暴力強拆又如何能得到遏制? 筆者認為,要想讓暴力強拆悲劇不再發生,一方面政府在徵地拆遷中必須“去利益化”,擺脫土地財政依賴,不能為了自身的利益侵害群眾利益。另一方面,必須嚴格執法,特別要加大違法強拆的處罰力度,實行“首長問責”制,並完善司法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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