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控應適可而止
2011-10-28   作者:李一戈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字號
  從媒體最近報道的消息來看,對居民住宅徵收房産稅,似乎只是遲早的問題。
  徵收的步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月30日答記者問已經透露過,要試點先行。
  在正式開展房産稅試點之前,我有兩個建議:
  其一,應先修改《房産稅暫行條例》。哪怕是房産稅試點,也不能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就開徵。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要小於法規,這是法律常識。而《條例》的修改很簡單,不像為物業稅立法,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讀二讀三讀,只需將《條例》第五條第四款修改一下就可以頒佈實施。
  1987年12月1日深圳拍賣土地使用權在先,修改《憲法》在後,按法理,深圳的行為是違憲的。2010年8月,有關部門授權28個城市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突破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其行為也是違反法規的。
  其二,要明確對住宅開徵的房産稅的用途。居民擁有的住房,已經預交了70年的土地使用權費,對這些住房再徵收房産稅,是用於範圍無窮大的“城市建設”,還是有其他特定用途,應該明確告訴公眾。假如房産稅非徵不可,我希望限定它只能專門用於保障房建設,但各地現有對保障房的投入不應因此而減少。這樣,保障房建設的資金有了長久保證,覆蓋面就會越來越廣。
  另外,如果可能,在修改《條例》、對住宅開徵房産稅之前,最好能像修改《物業管理條例》那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或者召開代表性充分的聽證會。畢竟這事關幾乎所有家庭。有些專家喜歡拿國外普遍徵收的類似稅種,來證明徵收房産稅的合理,其實,博學如專家,想必知道,即使都是持有環節的房産稅,中外區別還是很大的,不宜簡單照搬。
  依法對住宅開徵房産稅之後,獲准進行房産稅試點的城市,建議立即取消“限購令”(指限制居民購買住房套數的行政措施)。我為什麼如此建議?也有兩個理由。
  其一,徵收房産稅有多種功能(財政部、國稅總局答記者問稱:既有利於調節居民收入和財富分配,也有利於健全地方稅體系,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及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抑制住房投資投機是其中之一。這一功能與“限購令”的主旨重疊,所以,後者就沒必要繼續實行。
  其二,現有“限購令”爭議較大,主要是法律層面。據我有限的法律知識,現有法律法規並無明文規定,不允許或者限制居民購買多少套房子,只要他的收入是合法的。
  對私權力來説,“法無禁止即自由”,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的事,公民就可以做(行使自己的權利);對公權力來説,“法無授權即禁止”,法律法規沒有明文授權的事,公權力就不能做。從法理上考慮,“限購令”與這兩個法律原則都是相衝突的。
  雖然各地&&“限購令”的初衷,是為了抑制投資投機行為,遏制房價上漲,我對此&&理解,但並不&&這種行政調控措施在法理上站得住腳。自2005年以來,房地産市場的調控手段越來越多樣化,但實踐表明,由於市場要素的複雜性,經濟手段有時反而不如行政手段有效,因此行政手段不時會被使出。
  從房地産市場出發,但不限於房地産市場,行政調控不宜過多過濫,更不可因此而染上對行政調控的依賴性。就作為行政調控手段的“限購令”而言,對住宅徵收房産稅,正是它退出的時機。
  凡標注來源為“經濟參考報”或“經濟參考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稿件,及電子雜誌等數字媒體産品,版權均屬新華社經濟參考報社,未經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使用。
 
相關新聞:
李稻葵:房價調控不可能走回頭路 2011-10-31
警惕“退房潮”要挾調控“松綁” 2011-10-28
莫讓“雜音”擾亂樓市調控 2011-10-28
此時放寬限購將使調控前功盡棄 2011-10-28
警惕“退房潮”要挾調控“松綁” 2011-10-28
頻道精選:
[財智]肯德基曝炸雞油4天一換 陷食品安全N重門[財智]忽悠不斷 黑幕頻現,券商能否被信任
[思想]周繼堅:別讓“陸地思維”毀了渤海灣[思想]鈕文新:緊縮貨幣“弊端”凸顯
[讀書]《五常學經濟》[讀書]投資盡可逆向思維 做人恪守道德底線
 
關於我們 | 版面設置 | &&我們 | 媒體刊例 | 友情鏈結
經濟參考報社版權所有 本站所有新聞內容未經協議授權,禁止下載使用
新聞線索提供熱線:010-63074375 63072334 報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門西大街甲101號
Copyright 2000-2010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證0100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