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改革具有雙重政策含義
2011-09-23   作者:劉濤(宏觀經濟分析師)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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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主持召開常務會議,決定對我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重大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徵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徵辦法,並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
  資源稅之所以要改革,一是以往對於資源的定義過窄,基本只覆蓋到了能源和金屬礦産;二是計徵方式不合理,難以有效遏制國內資源浪費和大規模外流的現狀,這在煤炭、稀土資源的開採和出口環節表現得尤為明顯。
  我國是礦産資源開採大國,更是礦産資源和能源消費大國。我國許多礦産資源在掠奪式開採面前,已處於嚴重透支狀態。近年來,我國對自然資源的保護,除一成不變的從量計徵資源稅外,主要採取出口配額和關稅等直接限制措施,這不但容易引發國家間貿易衝突,且無法有效約束國內的肆意浪費。在近年國內外資源價格暴漲的大背景下,對資源稅從價徵收乃是符合國際慣例的通行做法。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通過靈活調整資源稅,也能更好地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不斷變化的供求關係,引導地方政府、企業和公眾共同構建低碳發展模式和消費體系。因此,資源稅改革的第一重政策含義在於保護自然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資源稅改革的第二重政策含義在於,如果增加的資源稅收入能很好地“取之於企業,用之於公眾”,則它還將有助於縮小地區發展差距,對業已遭到破壞的自然環境進行反哺。
  我國經濟的一個怪現象是,一些資源富裕的地方守着金山銀山,卻不得不長期靠中央政府救濟度日。個中重要原因是,資源歸國家所有,當地群眾沒有機會從資源開發中受益,甚至不得不承擔環境破壞的代價。無論是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以打造投資環境,還是為弱勢群體提供經濟援助、治理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都離不開充裕的地方財政。
  我國中西部地區資源儲量豐富,資源稅具備培育成為中西部地區地方稅主體稅種的條件。以新疆為例:在實行從量計徵的2010年1-6月,整個新疆油氣資源稅收入僅為3.71億元;而在實行從價計徵的2010年7-12月,油氣資源稅收入已達21.64億元。
  從目前公開的信息看,資源稅改革方案還有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的必要:
  首先,在積極改革資源稅、發揮其正面引導作用的同時,如何在企業和個人微觀層面最大限度降低其負面作用,還須對有關方案進一步細化。短期內稅負上升過快,有可能引發資源品名義價格上漲,並向中下游生産環節傳導。要避免這一矛盾出現,最好的辦法就是同時對整個稅制進行結構性調整,使得企業總體稅負保持平衡。
  其次,要順利推動資源稅改革,前提是理順雜亂的稅費關係。我國資源領域收費名目繁多,客觀上擠佔了資源稅稅源,削弱了資源稅的徵收效果。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資源稅改革方案並未明確將煤炭、稀土、水資源、鐵礦石等公眾高度關注的其他資源品也列入計價徵收對象。這或許是決策者抱着“先易後難”的思路逐步推進改革。從長遠來看,應將徵稅範圍擴大到所有應予保護的自然資源,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氣、金屬類礦産、非金屬類礦産及耕地、森林、鹽、水、電等資源和能源。因此,盡快給出清晰明確的路線圖和時間表,更可增強公眾對資源稅改革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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