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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1日,錢芳在一家銀行使用自動取款機匯款時,由於操作失誤,將自己賬號上的15000元款錯匯到了千里之外、根本不認識的李某的賬戶上。發現匯錯款後,錢芳當即向銀行作出了報告,並通過銀行查找到了李某的&&電話和家庭住址。 可錢芳先後多次通過電話或到李某家要求還款,均被他拒絕,理由是他沒有偷也沒有搶,是錢芳自己給了他,他自然有權支配,也有權決定是否還錢芳,錢芳頂多只能批評他道德水平差。無奈,錢芳只好提起了訴訟。 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將款全額返還給了錢芳。 本案不僅僅是道德問題,而且還涉及到法律上的不當得利問題。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取得利益。其構成要件為:一方取得了財産利益;另一方受到了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獲得財産者沒有獲得財産的合法根據。本案的情形與之吻合: 首先,該款被錯匯給李某賬戶,即意味着李某意外獲得了15000元現金,即其取得了財産性利益。 其次,錢芳失去了15000元現金,即受到財産損害,而該財産損害的發生並非錢芳的真實意願,因為錢芳根本就不想甚至沒有想過將款匯給李某,出現這一結果完全是由於自己操作失誤。 再次,李某所獲取的15000元利益,是建立在錢芳的損失之上,沒有錢芳的損失自然沒有李某的對應利益,兩者之間具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即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第四,不當得利中的“沒有合法依據”,是指獲取財産性利益的人,對已經獲取的財産,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而錢芳與李某之間並沒有付款的法定義務(如存在親屬關係、賠償關係等等),也沒有簽訂合同,無任何經濟交往,甚至根本不認識,明顯當屬其列。 對不當得利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故儘管失誤在錢芳,而李某沒有任何過錯,但李某同樣必須無條件將15000元現金返還給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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