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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根緊縮、股市不振、樓市調控大背景,民間借貸業利率居高不下,進入這個行業的多數民間放貸人獲得超額收益。“賺錢效應”令越來越多的資金從樓市、股市中撤出進入高息民間借貸,放貸人範圍不斷擴大——除小打小鬧的個人放貸者、零打碎敲的民間游資外,個別資金充裕的上市公司,也開始把錢投向民間借貸業務,有的上市公司的委託放貸收益甚至超過主業。 中小製造企業、房地産企業等行業資金需求量大、生存環境不樂觀,民間閒置資本通過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和個人之間放貸,為亟需資金的上述企業完成融資。儘管這涉嫌高利貸可能爆發巨大法律風險和現實違約風險,但這種操作模式畢竟僅限於民間游資並止於私人主觀自治領域,與法不合卻情有可原。然而如果作為公眾公司的上市公司把錢也投向高息民間借貸業務,利用公開募集資金開展民間高利貸成為名副其實的“影子銀行”,就有失IPO或定向募集資金用來發展公司主業的本意。不僅有可能導致以上市公司為代表的實體産業“空心化”,就法理而言也有悖於公司治理倫理,危及投資者利益,並構成了對既有上市公司監管法律體系的挑戰,必須想辦法予以立法規範,乃至制止。 高息借貸向上市公司蔓延有違公眾公司治理倫理和荒廢主業還是其次,事實上,“是貸三分險”。就上市公司參與民間借貸而言,其並不具有相較於其他民間放貸人的借貸風險控制優勢和擔保手段,甚至因制度限制還存在手段劣勢,譬如委託貸款擔保力不足、多數不動産擔保係重復擔保、催繳乏力等。這決定了上市公司只能在借貸風險來臨時,被動應付或為了維持借款方的還款能力而被脅迫繼續借貸及展期。近期幾家參與民間借貸的上市公司幾乎不約而同給予借款方委託貸款展期、減息或免息、逾期後允許打包出售等變通措施,便是借貸出現了風險的明證。 許多參與高息借貸的上市公司辯解,其通過委託貸款高息借貸增加了其收益、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而且也沒有荒廢主業,但實情並非如此。在已經披露的ST波導、香溢融通(600830,股吧)等幾十家參與民間借貸的上市公司中,有超過半數的上市公司主業增長處於停滯狀態,甚至出現了高息借款收益超過主業收益的極端情況。而在既有的借款中,更有超過四成的委託貸款出現了不同程度逾期或進行了“保護性”展期,且借款方集中於當下調控風險最大的地産企業。從某種意義上説,上市公司高息借款更像是在“火中取栗”,而不是像個別上市公司公告的那樣似乎“穩賺無風險”。 低息融資卻高息放款,無論從何角度而言,作為非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熱衷於委託貸款都是不正常的,都涉嫌超範圍違法經營或違法改變融資用途,尤其在當下銀根緊縮、股市不振、樓市調控信貸風險正在凝聚而不是釋放的“全民放貸”大背景下。為了保護上市公司投資者,並實現公司自身的可持續經營,上市公司應果斷在公司治理層面通過修訂公司章程等治理規定停止高息民間借貸這種“火中取栗”的行為,集中精力發展主業。對於已經發放的委託貸款,上市公司應在到期後收回(暫時不能收回的應盡可能要求其增加提供有效擔保),並不再尋求展期,即使借款方再次提高貸款利率。 上市公司的監管者也應強化對上市公司的委託貸款監管,及時制定委託貸款等高息借貸《監管指引》,並根據法律法規、宏觀調控等情況進行適時調整。比如規定上市公司發放委託貸款的利率上限和下限;上市公司發放委託貸款以房地産等不動産作為抵押物的應以首次抵押為原則,上市公司發放委託貸款需董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且全部獨立董事均無異議,委託貸款的信息披露應全面翔實披露借款方信息、借款方所處行業、抵押物法律狀態信息並在第一時間披露,上市公司違法發放委託貸款的法律責任等,以規範上市公司相關委託貸款的發放、控制風險,並制止高息借貸在未進行有效風險控制的前提下進一步向更多的上市公司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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