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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紛擾擾的“房産加名徵稅”終於有了明確説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告,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這個規定意味着,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産,婚後加上配偶的名字不徵收契稅。同時意味着,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所購婚後房産,若要變更為小夫妻雙方共同財産,同樣不徵契稅。另外,由於夫妻婚後所購住房為雙方共有,加名本就不徵稅,這意味着,夫妻之間任何情況下的房屋權屬轉移都免徵契稅。 這是符合世之常理、人之常情的規定,是符合中國家庭傳統倫理的規定,有關部門順應民意而為,值得稱讚,讓人欣慰。 實際上,涉及婚前房産婚後加名的只是少數人,人們之所以揪住“加名稅”問題不放,錙銖必較,是因為它涉及稅收倫理這個大問題。一個國家有着什麼樣的稅收倫理,顯然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從倫理角度看,房屋權屬轉移(加名、贈與)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而且會發生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這些情況該不該徵收契稅,有關部門也應進一步明確,通盤解決,以免解決一個問題後又出現另一個問題。 夫妻之間房屋權屬轉移免徵契稅,是基於人情世故和家庭倫理,站在同樣的角度,我認為所有直系親屬之間的房屋加名、贈與都應該免徵契稅。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直系親屬”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統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等,包括祖父母與孫子女,即一般意義上的“家庭成員”。 從根本上説,不管是夫妻之間,還是其他直系親屬之間的房屋權屬轉移,都是公民家庭內部事務。我們不妨拿房産繼承作比較:我國並沒有開徵遺産稅,按照《繼承法》,繼承人繼承住房等遺産不徵收契稅。父母的房産加上子女的名字或直接贈與子女,這種房屋權屬轉移與房産繼承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有時間上的差異(被繼承人去世前後)。既然房産繼承不繳契稅,則直系親屬之間的房産加名或贈與也不應徵稅。況且,《繼承法》的效力顯然高於《契稅暫行條例》,後者的相關規定不應與前者相衝突。 值得注意的是,《契稅暫行條例》是1997年由國務院頒佈的,當時,住房市場化改革尚未全面啟動,房屋權屬轉移(加名、贈與)遠沒有現在這樣複雜。面對新時代出現的新問題,陳舊的《契稅暫行條例》理當因時、因勢而變,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直系親屬之間房屋權屬轉移作為“例外情況”免徵契稅,至少應在該條例的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直系親屬是一種特殊關係,這種關係沒法造假,所以,直系親屬之間的房屋權屬轉移免徵契稅,這個“例外”並不會導致一些人鑽空子偷稅漏稅。任何一種稅都不能悖離人情世故,在“人情”上説不通的稅,在“稅理”上恐怕也很難站得住腳。不要輕易在涉及人情、倫理的領域徵稅,這應該成為一條基本的稅收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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