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因&&隱名投資引發的官司頻頻發生。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廈門市發生的一些典型案件。
廈門市中級法院民四庭副庭長曹發貴説,2010年8月以來,廈門市中級法院受理了兩起涉及台灣服務提供者隱名投資進入個體診所是否合法的糾紛。
案例一:
2007年3月,廈門居民黃先生將其在湖裏區的牙科診所估價人民幣30萬元,並將80%的“股權”以人民幣2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何先生,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雙方還約定,黃先生繼續擔任診所的名義法定代表人,由何先生負責診所的經營管理。後來,該診所取得了醫保定點單位的資格,經營狀況日漸好轉。黃先生反悔,起訴請求確認轉讓協議無效,而何先生在答辯中要求繼續履行協議。
案例二:
廈門居民胡女士原係廈門市思明區某門診部法定代表人,因該門診部的醫保定點單位資格被取消,擬出讓該門診部。2010年5月,胡女士與&&林先生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林先生以人民幣50萬元的價格受讓門診部及其全部資産。胡女士依約向林先生交付了思明門診部的資産和證照印章等,林先生已經順利取得經營管理權,其指定的大陸人員唐女士已擔任診所法定代表人。後因經營困難,林先生起訴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協議無效。
曹發貴説,案件反映出當事人對於台資能否直接投資大陸個體診所沒有把握,所以這兩起案件中的&&雖然與出讓投資權益的大陸居民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但都未以自己的名義擔任個體診所的“法定代表人”,而是用隱名投資的方式進入這個行業,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法院認為,ECFA附件四簽署後,廣東放寬了准入範圍,允許&&投資個體診所;廈門的地方法規規定&&可以投資醫療機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可以變更、個體診所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變更,投資權益理應可以轉讓。
自去年5月起,外商隱名投資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司法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五條規定:“合同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一方當事人僅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投資者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依據雙方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未約定利益分配,實際投資者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向其交付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向實際投資者請求支付必要報酬的,人民法院應酌情予以支持。”
廈門市集美區法院法官陳瑋斌也介紹了一起&&隱名投資權益得不到保護的案例。
&&楊某訴稱,其與大陸居民陳某簽訂一份《投資備忘錄》,約定以被告陳某的名義在大陸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由出資人楊某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産收益,並承擔公司的投資風險。後陳某未經&&楊某同意,在違背《投資備忘錄》的情況下,擅自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王某,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楊某訴請法院確認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並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認定股東身份以工商登記事項為準。這起案件中,作為顯名股東的陳某違背了與隱名投資人楊某的協議,擅自轉讓股權,但因公司章程中的股東登記的公示作用,不得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與陳某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隱名投資的&&楊某僅能依據其與顯名股東大陸居民陳某的《投資協議》追究陳某的違約責任,導致&&自身的投資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