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産婚後加名”是贈與行為嗎
2011-08-30   作者:晏揚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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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地稅部門針對婚前房産婚後加名行為徵收契稅,一石激起千層浪,遭到輿論普遍質疑。作為回應,南京地稅部門再次強調徵稅是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執行的,目前除南京外,成都、青島、蘇州、無錫等城市都已針對這一行為徵收契稅。對於媒體及市民的想法和建議,地方稅務部門正在向國稅總局反映,國稅總局正在着手研究具體意見。
  對於婚前房産婚後加名要繳契稅,見諸媒體的評論多是從人情、常理或程序(領導一個電話就徵稅)的角度予以撻伐,從法律角度提出質疑的不多,或不夠有力,大概因為這一徵稅行為看上去有法可依。徵稅者未必不懂情理,但為了多徵稅,他們只講法律不講情理,奈何?好吧,我在此也只講法律,看看這一徵稅行為是不是真的合法。
  在一拍腦袋就徵稅的部門看來,房産簡單地分為兩種,婚前房産和婚後房産,依據《契稅暫行條例》,契稅徵繳範圍包括房屋權屬轉移(買賣、交換、贈與),婚前房産婚後加名,相當於一方將房産的一部分贈與另一方,所以要繳納契稅。
  但是,現實是複雜的,個人住房的産權性質往往並非涇渭分明,在房價高企的今天,大多數想加名字的其實是“半婚前半婚後”房産:一個人婚前買房,只是付了首付,要還完房貸還得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這意味着,大部分房貸需要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依據婚姻法,婚後無論夫妻兩人誰掙錢多,誰實際支付的房貸多,婚後積累的財富均為夫妻共同擁有,婚前房産婚後的增值部分也為夫妻共有財産。很顯然,儘管名義上是婚前房産,但房子的大部分其實是婚後購買的,夫妻雙方都有份,都是房産的擁有者。既然如此,在房産證上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就是理所應當的,既然另一方本就是房産的擁有者,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權屬轉移,就談不上贈與,就不應該繳納什麼契稅。
  婚姻法解釋(三)也規定得很清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的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離婚時需補償另一方,顯然意味着另一方擁有部分房屋産權,否則何需補償?而且我相信,如果不是一套房子無法分割,司法解釋會直接規定離婚時一方需將一部分房屋分給另一方。
  當然,有些房産在婚前已經償清了房貸,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婚後要求加名字的應該較少。即使加名字,也不能完全説是贈與,因為婚後房産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即使説是贈與,但這種夫妻之間的贈與有其特殊性——由於一套房子無法分割,夫妻雙方還要在房子裏共同居住,受贈一方無法將一部分房産轉變成個人財産,因此,如果非要説加名字是贈與,那也是沒有完成、沒有生效的贈與。就像一個人承諾死後捐獻器官,還簽訂了協議,但只有等他死後協議才能真正生效,捐贈才能完成。針對一樁尚未完成、實際尚未生效的房産贈與徵稅,恐怕不符合《契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的本義。想想看,如果夫妻一輩子不離婚,這種贈與就是有其名無其實的,你要徵哪門子稅?
  綜上所述,我認為,對於婚前房産婚後加名行為,應當免予徵收契稅。退一步講,即使婚前已還清貸款的房産,婚後加名可視作贈與,也應如一些論者所建議的那樣“不離婚不徵稅”(因為贈與沒有生效完成),只有當夫妻離婚、贈與生效之時,才對贈與的那部分房産補徵契稅。如此,不僅更加符合實際情況和法規本義,也更加符合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和人們的願望——清官難斷家務事,人家兩口子在那裏算賬,政府卻要橫插一杠子來收稅,真的讓人很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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