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産加名稅”背後的真問題
2011-08-25   作者:沈彬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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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母娘們,這幾天心情不會太好。先是最高法&&了關於《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明確婚前一方買的房子不是夫妻共有的財産。本想把女兒名字加到房産證上,不料還可能要交稅。
  8月24日的《揚子晚報》報道了“婚前房産加名稅”,南京&&,婚姻法新解釋政策&&後,如果夫妻一方要在婚前房産上加名字,就得按添加人的實際佔有比例,折合市場價,徵收3%的契稅,據稱“以前婚前加名不收契稅”。市民戲稱此舉是稅務部門“趁火打劫”。
  不過,南京地方稅務局財産和行為稅管理處處長已出面澄清:收取契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成都、青島、石家莊等城市都已針對這一行為徵收契稅,並非南京首徵。且這項稅徵收多年,只是因為最高法新司法解釋,才引起公眾注意。
  《契稅暫行條例》是1997年實行的,不是針對新司法解釋。而婚後夫妻一方到房産證上加名字,從法律上説的確就是變更産權,是把房産的一部分“贈與”對方,故要徵收契稅。
  100萬元的房子,給生命的“另一半”一半,就得交1萬5千元的稅,實在心痛。如果真是依“法”納稅,那是公民的義務,本不該如此反彈。可問題是,中國長期以來就是照“章”納稅,而不是依“法”納稅。比如,長久以來,中國的實體稅法只有一部——《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由法律規定,也只是近兩年的事。新聞中提到的徵收“契稅”,其徵稅根據只是1997年國務院的暫行條例,暫行了14年。
  具體到適用稅率、計稅基礎、徵收範圍、免減優惠等,很多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的部門規章規定,乃至是省以下地方的國稅、地稅部門自己訂出的“土政策”,而不是由全國人大立法統一確定。所以,哪些稅要徵,徵多少,往往是朝令夕改,不相統一的。比如北京就不徵收這個“加名稅”:若全款購房或者貸款還完,可以直接進行房屋所有權人更名,不需要額外繳納交易稅費。(《北京日報》8月24日)所以,南京地方稅務局的官員只能説成都、青島、石家莊等城市都這麼操作的,以壯聲勢,明顯底氣不足;所以,最新又改口説,可能還有“緩衝期”。
  長期以來,許多稅種的無“法”可依,使得稅務部門對如何徵稅、徵多少有了事實上的決定權,這明顯也與現代社會的“依法納稅”原則相違。
  前幾天,有一位私企業主在微博上報怨:地稅局居然要求他們企業在交稅時,還要一併交納工會費。該企業沒有組建工會,要按工資總數的2%向上級工會組織交工會費。稅務局徵工會費的依據,是大連市政府的一個批復——《關於同意市地稅局為工會經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收主體的批復》(其他地方稅務局代徵工會費也大抵如此)。
  如此由稅務部門予取予求,稅收能否減免,往往就憑領導的一句話,沒有全國的統一規定,難免衍生出權錢交媾的問題。稅務官員的犯罪,往往就倒在給企業“批”稅收優惠上。當本該神聖的稅,不是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構決定,而是由稅務局長“批准”時,那麼還有多少人會有納稅人的自豪感呢?
  “婚前房産加名稅”的報道,與事實有一定&&,但是背後真問題,卻是徵稅(包括計稅依據、減免規定)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撐,往往由各地“土政策”規定,缺乏公信力。從本質上,這與現代國家的稅收法定的原則相悖,隨着納稅人意識的日益提高,包括丈母娘在內的人民群眾越來越不買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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