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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婚後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釋一公布,立即引發了網絡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網友認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護了在婚姻中處於強勢地位的一方,損害了弱者的利益。 目前,爭議主要集中在《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即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而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的最核心的要素是什麼,是形式理性。這個概念來源於社會法學派的泰斗馬克斯 韋伯。所謂形式理性,意味着的是“在事先制定好的一般性規則基礎上做出決定”,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法律規範的嚴格性和法律體系完整和諧性”。在韋伯看來,形式主義是一切現代法律的重要特徵,而中國之所以沒有走上理性資本主義,其根由就在於中國缺失具有形式理性特徵的法。 與形式理性相對應的概念,是“實質理性”。現在,在有關《婚姻法解釋三》的“口水仗”中,諸如“對女的太刻薄”,“太大男子主義了”,“可以打擊騙婚現象”等等言論,都是從“實質理性”的角度出發的。大家站在各自立場,“設身處地”地認為應該怎麼怎麼樣。這種場合之下的觀點,往往帶有深刻的個人烙印,即在自己假定的條件下,表達者將強烈的感情色彩帶入觀點的描述中。 目前,《婚姻法》第十七條有關“共有財産”的規定,與物權法似有衝突,在我看來,這是爭議的根源所在。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産登記簿是確定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如此看來,未登記的夫或妻是否還能取得房屋的共有權就成為一個令人困惑的問題。但是,從個人的角度,筆者仍然認為,“登記”是不動産物權變更産權歸屬的必經程序,這種“形式理性”,婚姻法是應該遵守的,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婚姻法與其他法律體系的完整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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