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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指出,銀行理財産品到期業績及産品説明書的披露,在不少上市銀行存在嚴重的缺陷。一項統計顯示,上半年,銀行理財産品到期8000多款,其中有1000多款産品未公布到期收益。 銀行理財産品的信息披露不足,是一直以來存在的問題。如果投資者想要了解理財産品的過往業績及産品説明書,可發現多數銀行“猶抱琵琶半遮面”,在其官方網站上難以查找到充足的信息及數據。就連專門提供銀行理財産品服務的數據服務商,也反映採集理財産品的運作數據有相當的困難。到銀行網點諮詢理財産品,同樣存在産品信息披露不充足的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投資者的判斷力,導致産品購買的盲目性,給銷售誤導提供了“溫床”。 監管部門對理財産品的信息披露不是沒有要求。中國銀監會2008年在《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要求,充分履行銀行責任,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其中,要求銀行向客戶提供理財産品賬單、市場表現情況報告、收益情況報告以及向客戶提供收益測算依據的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戶金融信息知情權。銀監會在2011年6月底發布的
《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指出,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在實踐操作中,理財産品的信息披露令人難以滿意,銀行業人士對此的辯解之一是監管不具強制性。若按正在徵求意見的
《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理財産品的披露仍可能不到位。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産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産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産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這意味着信息披露方式屬於銀行與投資者間的約定,而其他投資者不一定能夠掌握。 銀行業人士的另一種辯解是銀行理財産品數量龐大,每一款都進行公開披露的工作量非常大。其實,銀行理財産品的數量雖然很多,可如果選擇在其官方網站披露的話,技術上不存在任何障礙。對於一款産品發行動輒募集資金過億元的銀行來説,披露相關信息是份內的工作,是一種應盡的責任,豈能以麻煩來作為託辭?由此帶來的工作成本,也應是任何一家銀行都能承受的。 證券市場規範的重中之重是加強信息披露,銀行理財産品銷售同樣如此。投資者本來就在各方面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再受制於信息不對稱,被銀行“忽悠”的可能性肯定增加。近年來,銀行理財産品銷售引發的投訴與糾紛不斷,大牌銀行不斷捲入其中,根源之一是信息披露不到位。正因為信息披露的含糊,銷售員可以矇騙投資者,投資者被忽悠了也沒人察覺到。假如有更多理財産品投資失敗的記錄被公布,且投資者可以很方便地查詢,銀行恐怕對其産品開發及産品宣傳都會更加謹慎。 正在徵求意見的《銷售管理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如果理財産品的信息披露沒有實質性的加強與提高,投資者今後還會吃虧。因而,有必要趁着該《辦法》徵求意見之際,對銀行理財産品的信息披露標準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從根本上改變目前信息披露及披露程度過於隨意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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