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報道:李昌奎案:輿論與司法的衝突讓人困惑
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矛盾紛繁複雜,處在此種社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尤其是涉及到死刑適用的司法判決,更是容易成為焦點。在這之中,司法與民意的鴻溝究竟是如何産生的,對司法權威與公信力會帶來什麼影響,它們又會在推動社會法治觀念進步上留下什麼,值得我們深入反思。
雲南高院與“民意”抗爭的激烈程度,是以往司法機關所罕見的。
7月的雲南高院,正陷入一場空前的輿情危機。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法院不得不對引起“民憤”的李昌奎案決定重審。緊接着昭通再度爆出同類案件,因27刀刺死女孩而被一審判處死刑的賽銳,也是被雲南高院改判死緩。不難想象,李昌奎案的再審結果,已不單局限於個案意義,更帶來深層面的司法影響。
 7月13日,雲南省高院啟動李昌奎案再審程序,再審決定書已送達受害者家屬。圖為《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新華社記者
陳海寧 攝 |
其實,縱觀李昌奎案整個輿情演變過程,不難發現該案引起輿論持續關注的“奧秘”:
一是從一開始,該案就被置於與剛剛平息的藥家鑫案對比的平台上。7月4日較早的一篇時評就將兩案&&起來,質疑“比藥家鑫更兇殘為何不判死刑”,隨後“賽家鑫”的標籤更是預設了該案的輿情態勢。
二是該案與以往不同,除了普通民眾&&出強烈的質疑之外,法學界也出現一片反對之聲,包括法學教授、律師以及法官等在內的專業人士,紛紛從司法的法律適用上提出“少殺、慎殺不等於不殺”等立論。
三是雲南高院對於改判的理由和對輿論的回應沒有説服力,並未向公眾展現司法裁判的內在邏輯。
在普通網民、意見領袖與法學專家如此罕見地具有一致立場的情境下,法院面對的是“四面楚歌”,壓力可想而知。我想正是這樣的超強壓力,讓法院在對自身改判的“正確性”堅持一段時間後,不得不決定啟動再審程序,而這很大程度上也預決了最終的司法結果,如果法院不想再度招惹輿論質疑,那麼該案的結論可能只有一個:判處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
在中國的現實語境中,身處輿論漩渦中的司法很容易被置於和“民意”對立的立場,最終則總是以司法屈從“民意”而化解。雲南高院自然也不例外,但其與“民意”抗爭的激烈程度,是以往司法機關所罕見的。正因為如此,法院行為背後的目的與動機,就值得深究。
法院何苦非要為一個沒有特權的普通犯罪人而得罪輿論呢?這很可能與法院所追求的司法人文主義有關。
對於輿論的強烈反應,雲南高院應該不會不清楚可能招致的後果,尤其是在網絡上對西安藥家鑫案“殺聲震天”之後,緣何雲南高院還敢“冒天下之大不韙”選擇與“民意”抗爭呢?
曾有人懷疑雲南省高院在此案中徇私舞弊,不過最終被輿論否決。在我看來,或許正是李昌奎所具有了這種“一貧如洗”、幾乎沒有任何“司法腐敗空間”的背景,才讓雲南高院具有了與以往一些司法機關所不一樣的與“民意”對抗的“底氣”。
法院又何苦非要為一個沒有特權的普通犯罪人而得罪輿論呢?筆者分析認為,這很可能與法院所追求的某種價值觀唸有關。
如果司法者信奉的是司法人文主義,是貝卡利亞式的國家刑罰觀,並具有推動社會法治觀念進步的理想,那麼對於死刑盡量少地適用甚至乾脆不予適用,則是順理成章、合乎邏輯的。在有些國家,雖然法律上並未廢除死刑,但司法實踐中幾乎不判死刑。
這樣的揣測或許有些主觀,但還是能夠從下述事實中得到進一步印證:
一是雲南高院在回應中極力援引“寬嚴相濟”、“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尤其是7月13日,雲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接受媒體專訪時&&“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殺人償命的陳舊觀點也要改改了,“我們現在頂了這麼大的壓力,但這個案子10年後肯定是一個標杆、一個典型”。
二是7月14日《南方周末》刊登的“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位不願署名的法官”文章,明確提出:現代文明社會裏,我們應當消除對死刑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死刑當作是治理犯罪的靈丹妙藥。很顯然,這並非一篇普通的文章,而是帶有反映雲南高院刑罰觀、死刑觀的文章。
三是新近爆出的“賽銳”,同樣兇殘的殺人手段,同樣被昭通中院一審判處死刑而二審改判死緩。這是否可以説明:雲南高院改判死緩並非一時的心血來潮,最起碼在雲南司法系統所管轄的地域,死緩的適用是有一個比較統一的“標準”或某種“普遍性原則”呢?
在當前民眾觀念、司法體制的條件下,個別地方法院如果想要做一些有益於法治進步的超前事情,便很容易陷入困境。
遺憾的是,雲南高院對於死緩的理解與適用,並未顧及當下中國的社會心理。他們站在十年後的高度改判此案,出於法治觀念進步的立場與“民意”硬碰硬,最終陷於“困獸之鬥”的境地。
應當説,法院選擇李昌奎案為突破口,排除了藥家鑫案中的富二代、官二代、大學生等敏感符號,但這番觀念上的追求並未在程序上作出嚴密的設計,使得貿然改判不僅沒有改變人們對於死刑報應觀的迷戀,反而進一步鞏固了民眾傳統的死刑觀,其結果或許是雲南高院當初始料未及的。
對於改判所可能激起民意的劇烈反彈,雲南省高院似乎防備不足,其中最為值得汲取教訓的就是,法官對於判決本身缺乏細緻耐心的説理。一再強調司法觀念上的宏觀考量,而忽視普通民眾對個案事實的微觀圍觀,使得法院在引導民眾改變觀念的時候出現失效,司法與輿論出現溝通上的“鴻溝“。演變到最後,法院不得不選擇低調“認錯”而終結這場輿情紛爭,中國邁向廢除死刑進程中的又一個案例失敗了。
這樣的失敗其實有着更為深厚的體制背景。在我國,司法向來缺乏一種創造性的膽識和經驗,尤其是地方法院,既處於整個司法系統的嚴格管控之下,又深陷入地方政治體制格局,其一般只能按部就班地適用法律,在觸及各種底線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上經驗不足。對於中國目前的國民而言,死刑的撼動就會觸及到他們的心理底線,而只要民眾“不答應”,別説是地方司法機關,就是最高司法當局乃至立法機關,都不敢妄動。
這種背景下,個別地方法院如果想要做一些有益於法治進步的超前事情,便很容易陷入困境,甚至招致濫用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批評。我們知道,中國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二者對於被告人雖有天壤之別,但法律上關於“自首與減刑”以及“死刑與死緩”的差別界定並無清晰明確的標準區分,法官手中的筆是向左還是向右,原本就有“生死判官”的意味。如此,對於一些惡性較大的犯罪分子究竟適用死刑還是死緩,勢必引發民眾的爭論和不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違背公眾感受而做出超前性的司法判決,便很難獲得人們的理解,也難以獲得上級司法機關的支持。
缺乏足夠的上層支持,違背普通民眾的心理意願,再良好的司法追求也可能會傷害到自身的司法權威。
不難看出,缺乏足夠的上層支持,違背普通民眾的心理意願,再良好的司法追求也可能會傷害到自身的司法權威。無論是藥家鑫案還是李昌奎案,我們都未見到司法引導民意的權威增長,相反是一種民意引導司法的趨勢擴張。
在一國的法治大廈中,司法原本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傑斐遜説過,(司法)“政府的這一分支將擔負處理衝突的重任,因為他們是理性最後的上訴地點。”因此“用一切手段,使司法機關受到尊重”,讓司法享有至高的榮譽,是維繫法治的重要任務。遺憾的是,經由個案呈現出來的司法與民意的關係,整體上乃是司法權威拜倒在民意之下的態勢。
為什麼中國的民意總是傾向於影響司法決斷?為何我們産生不了那種捍衛司法權威的良性社會環境?我感到這首先要歸因於司法機關自身的專業理性不足。司法需要保持理性,這種理性包括克制、謙抑,本質上要求遵循司法內在規律,提高判決的邏輯分析能力。如果有足夠的邏輯支撐,有充分的法律根據,那麼我倒是很期待哪一天司法即便面臨再強的輿論質疑也能從容堅守,巋然不動地捍衛自身理性。
與此同時,普通民眾尤其是網民,也需要尋求公民理性。網絡激發了公民的表達欲,但也帶來理性暫時性遺忘的廣場效應。即便是再理性的人,當他置身於自己喜愛的足球賽場,也可能做出事後連自己都感到意外的衝動言行。這種衝動,很可能對專業判斷的司法帶來片面性認知,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消解司法權威的輿論狂潮。因此,培育網民的公民理性,學會獨立判斷、自主言説的公民環境,乃是我們從“激情歲月”邁向“法治生活”的必經過程。
總之,當下不斷爆發的影響性個案,呈現出來的司法與民意的鴻溝與隔膜,需要用理性來打通,理性是二者形成共識的基礎。只有尋求到基於知識、理性之上的共識,才能形成支撐法治社會的司法權威,由此才能最終保護好每個公民的權利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