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不能搞反腐嗎
2011-06-29   作者:浩瀚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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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北京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就“我行賄了”這類公民反腐網站談了自己的看法:檢察機關對群眾參與舉報的熱情是給予充分肯定的,反貪工作離不開群眾支持;但網上收集舉報線索需要規範,如果線索不屬實,會對被舉報人造成負面影響;如果舉報線索在網上公布,容易打草驚蛇,給下一步查辦工作帶來影響。另一位負責人説的更有趣:這種形式是不合法的;公民應相信檢察機關,與腐敗作鬥爭必須在法制環境內進行,公民或組織從事這樣的活動,是不嚴肅的。
  “我行賄了”這類公民反腐網站到底合不合法,根本上得法律説了算。法律雖然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受理公民對犯罪尤其是職務犯罪的舉報,但並沒有規定公民不能接受對於犯罪的舉報。按照“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公民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精神,“我行賄了”這類公民反腐網站並不違法。
  在有紀檢、檢察等專門的反腐敗機關進行秘密反腐時,需不需要公民和民間進行公開反腐、公眾反腐?答案應該很明確,秘密反腐、專業反腐不能取代公開反腐、公眾反腐,兩者之間並非只能取其一的不兼容的關係。毫無疑問,在反腐敗鬥爭中,紀檢、檢察機關是主力軍,因為他們享有通緝、拘留、扣押等各種公權力,他們具有專業的隊伍,他們能收集廣泛的信息。但是,民間、公眾的反腐力量也不能小覷,他們能幫助專業反腐機構收集到更多的舉報信息和更多的腐敗官員的信息“周久耕事件”就是典型的一例。
  公開和公眾反腐敗重要的價值還在於,通過公眾的監督力量來促進專業反腐敗機構嚴格執法。有些地方執法機關本身“官官相護”,民間反腐敗網站或者其他民間反腐團體,通過大量公開的輿論監督,可以引發公眾的持續關注,以及高層領導的關注,進而督促反腐敗機關嚴格執法。
  儘管一些民間反腐敗網站和民間反腐敗機構可能出現舉報不實的現象,或者多頭舉報讓專業機構搞秘密偵查有所被動。但這可以通過法律進行規範減少弊端,或許可説是在享受民間反腐力量助力時不得已要承擔的代價。但絕不能因為有這樣那樣的問題而否定公開反腐和公眾反腐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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