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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交通運輸部宣布今年9月上旬將對全國公路違規收費自查摸底情況進行通報,這意味着公路違規收費,9月將有黑名單。(《成都晚報》6月24日) 治理高速公路收費,儘管五部委聯合出手,可一些收費站依然“頂風作案”,更多的收費站更是擺出各種堂堂皇皇的理由拒不整改,除了一味地責怪有關部門力度不大之外,我們又不得不回過頭來冷靜思考,讓那麼多收費站鑽了空子,是不是制度設計本身出了問題呢? 先來看看非經營性公路的相關規定。《公路收費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既然是“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按理説,非經營性公路只要收回投資即可,也就是説,收費的期限應該與其回收資金的進度有關,投資收回即止,何必定個20年的最長期限? 至於經營性公路,制度設計就更“寬鬆”,幾乎是保證其穩賺不虧。《公路收費管理條例》規定: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中西部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誰都知道,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憑什麼硬性規定讓經營性公路就必須有合理回報?就算必須保證,也得有個“度”。但這個“度”絕不是收費年限,而應該是準確的“利潤”限度。可收費公路一旦貼上“經營性”的標籤,其經營狀況為何就成為了“商業秘密”呢?由於收費期限的差異,使得很多地方政府絞盡腦汁將非經營性公路變成經營性公路,不能不説這是制度設計本身留下了“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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