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超標該由誰來買單
2011-05-31   作者:郭文婧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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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寂一年有餘的電動自行車行業再生波瀾。5月29日,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聯合下文,要求整改當下電動自行車産業,限期淘汰在用“超標”車。在用的“超標”電動車要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進行淘汰。
  關於超標電動車,長期以來,輿論關注的焦點,一是10年前的標準,現在還合適不合適,是不是該與時俱進,修改“國標”;二是如果嚴格執行十年前的“國標”,電動車企業何去何從,是不是能順理成章地獲得摩托車生産牌照;三是一些地方發布了“禁電令”,在提倡低碳環保的背景下“禁電令”究竟該不該。但對電動車的消費者———廣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卻關注較少。
  這次四部委的文件,明確要求“本着平穩過渡原則,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等方式,鼓勵群眾主動置換和報廢”,這不能不説是一個進步。但是,無論是以舊換新,還是折價回購、發放報廢補貼,消費者的發言權目前都還沒有被尊重,怎麼操作,最後可能還是政府和企業説了算,消費者無疑要為超標電動車承擔相當的成本。而這,其實是不合理的。
  只要舊的電動車國標沒有廢除,生産企業就應該嚴格按照標準生産,監管部門就應該以既有國標為依據加強監管。也就是説,超標電動車之所以大行其道,完全是生産企業違法生産的結果,也是監管部門失職缺位的結果。
  《産品質量法》要求生産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生産産品,超標電動車在本質上屬於“缺陷産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生産和銷售“缺陷産品”的,應由生産者和經營者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消費者的義務是通過合法手段購買和使用産品,而沒有權衡産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義務。
  在購買和使用超標電動車的問題上,普通消費者沒有責任,現在卻要為違法生産和監管失職買單,這是極其不合理的。因此,我們希望國家相關部門在處理超標電動車的時候,不能只站在安全和企業的角度,也應該切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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