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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很多地方都在大膽嘗試鄉村一體化。但也出了不少問題,比如“被上樓”現象就是其中之一。現在,越來越多的基層幹部開始認識到,鄉村一體化絕不是個簡單的形式與過程,而要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筆者在黑龍江某地區農村調研時,對此也有了新的認識。 鄉村一體化的目的,應該是提高生産效率,提高土地産出,從而達到提升農業生産價值的目標。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裏,我們對農業生産的認識還停留在“增加農業産量”的層面上,稍好一些可以着眼於“農業産值”,從而忽視了“農業價值”這樣一個綜合性理念。“價值”與“産值”雖然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但從更深層面看,兩者存在差別。 “産值”是個市場概念,是個通過市場反映的變量,然而,由於我國現有的農業生産力水平,能拿到市場上交易的恐怕就只有農作物和初級加工産品了,所謂“農業産值”與“農業産量”的區別就只剩下市場價格了,其實還只是收購價或批發價,至於最終的市場價格與農業産值就沒多大關係了。而“價值”雖然也是個需要市場來反映的變量,但在缺少反應機制的情況下卻很難體現,這也正是“價值”理念難以操作起來的原因。然而,不能因為不易操作就忽視價值的客觀存在,更不可因此便忽視了價值邏輯的現實意義。 從價值邏輯的角度看,提高農業生産效率是提高農業價值的重要途徑,其意義絕非農業産值所能比擬。如果能從這樣的高度來看待鄉村一體化,那我們就會發現這項工作的內涵遠非“把農民集中在鄉鎮”那樣簡單。 既然要提高農業生産效率,那麼,一體化之後的生産方式轉變就成為整個過程的關鍵。而這個轉變的核心,就是農業産業化(絕非降低生産成本,而是提升農業價值)。現在已經逐步開展鄉村一體化的地區,生産方式的轉變並非質變,只是簡單地把分散的土地承包權集中化,形成更大規模的機械化生産。這確實是進步,但還遠沒有達到農業産業化的基本要求。 基層幹部並不是沒有更深刻轉變生産方式的想法,只是受到的制約太多。最根本的,土地使用權的獨立化就是個相當大的問題。我國土地法規定,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農民對土地的權利就是承包權,嚴格地説,這是不許轉讓的。由於經濟發展變化的客觀要求,很多地方實際上已默許了這種轉讓,但基本條件是:不得更改農業生産的基本特徵。由於這些限制和條件,農村土地參與産業化的價值就無法全部釋放。 根據發達國家農業産業化經驗,土地證券化是幾乎不可跨越的環節。這次調研期間,一些基層幹部也樸素地表達出這種訴求,他們非常明白,不把更大範疇的土地權利交給農民,所謂生産方式的深刻轉變就無從談起。實際上,即便在土地公有制的制度安排下,依然可以將土地更深層面上的權利轉讓給農民,這就是土地使用權。它與土地承包權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包含對土地的處置權,只有讓農民擁有土地的處置權,農民才有可能以手中的土地置換農業企業的股權,即土地使用權證券化。也只有土地使用權證券化了,農民的生産方式才能發生根本轉變,才有願望轉向鄉鎮,尋求新的生活方式,才能最終達到鄉村一體化的目標。 説到生活方式,這也是當前鄉村一體化面臨的另一個瓶頸。調研中,很多農民反映出不願意搬到城鎮生活的情緒,除了生活成本高之外,更重要的是原有的生活狀態被徹底改變了。實事求是地講,生活方式的轉變可能比居住形式的改變困難得多。過去我們常犯的錯誤在於,總是以我們對生活狀態的理解來衡量他人,卻忽視了他人對生活的自我感悟。高樓大廈固然有其迷人魅力,但小橋流水難道就不是生活的真諦嗎? 由於對生活方式的理解不同,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鄉村一體化的進程中,常有費力不討好之感。一方面,地方政府想了好多好辦法激勵農民“進城”,比如用土地置換來降低農民在城鎮的“安居工程”的成本,以最大限度降低這些專門為農民進城準備的住房價格,之後又在農民新區周邊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強化新區房地産價值預期,並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嚴禁非法買賣等等。可到頭來,還是有很多農民不願進城。其直接後果就是,土地置換遇到困難,村一級的宅基地很可能無法完整復耕,造成耕地布局的零散化,從而失去了規模化生産的可能性,也就無法達到當初鄉村一體化的初級目標。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兩點結論:一是鄉村一體化的制度基礎仍有待完善,土地使用權法制化,並用使用權置換現在的承包權至關重要。其次,生活方式的轉變急不得,這只能是一個過程,而不應該是一項任務,不可設定急功近利的時間表,而應循循善誘,逐步轉變。鄉村一體化固然對農業價值提升有意義,但得不到農民認可的情況下,再有意義的戰略都不可能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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