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殼上市應遵循三個有利原則
2011-05-16   作者:周科競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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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日前發布上市公司重組新規,稱借殼上市標準趨同於IPO。本欄認為,在審批借殼上市時,可以考慮三個有利於的標準,即是否有利於被重組公司的全體股東;是否有利於被重組公司的全部債權人;重組有利於資本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如果全部符合,那麼就應該批准其重組,而非一定要參照IPO標準。
  企業想借殼上市,肯定是難以實現IPO之後的退而求其次,沒有鉅額的募集資金,借殼的吸引力遠遠不如直接IPO,假如證監會規定只有滿足IPO條件的企業才能借殼上市,那麼這一市場將會大大萎縮。
  對於二級市場,借殼上市意義重大。首先,企業經營越來越差,不斷被ST、*ST,並非投資者的過錯,然而巨大的損失卻被投資者全部承擔。細看多數ST類企業,大股東持有的股票往往都已經抵押給了銀行,而二級市場投資者卻只能自己持有,大股東及高管將公司搞虧搞垮,最後埋單的人卻是銀行和投資者,這明顯有失公平。
  可是目前的法律法規卻無法追究大股東和高管們的責任,資産重組成為了沒辦法下的解救銀行和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最有效手段。所以説,鼓勵借殼上市行為,就是拯救資本市場最基礎參與者的最好辦法,對於借殼上市,不應該限制,而應該盡可能多地放行。
  審核借殼公司質量的責任,應該交給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債權人大會去解決。假如一家企業有意重組某ST股票,在制定出諸多細則之後,投資者將會審視這一重組對自己是否有利,債權人也會思考,重組之後能否盡可能多地保住自己的債權。如果股東和債權人都認為這一重組過程可行,那麼就剩下了最後一個問題,在重組過程中能否實現公平、公正、公開。
  現在的重組分為兩部分,一是暫停上市之後的重組,一是正在交易股票的重組。當一家公司已經暫停上市了,股票沒有了交易,這時候的重組也就不太可能出現暗箱操作及坑害其他投資者權益的事情,管理層大可把審查的精力放到正在交易的重組上。
  目前投資者最深惡痛絕的,是在上市公司公布因有重大重組而停牌前的最後一段時間,其股價總是能夠不斷上漲,很明顯出現有人提前獲悉內幕的信號,這才是資産重組的最大詬病所在,這是管理層最應該加以規範的地方。至於借殼上市的企業,僅從上市後的業績狀況來看,並沒有明顯不如IPO股票的跡象出現,故只要股東大會和債權人大會認為重組方合格,管理層大可順利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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