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社會各界稱為“新拆遷條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由國務院頒佈施行。在新拆遷條例取消行政強拆之後,近段時間湖北、湖南相繼在拆遷過程中又發生被拆遷者自焚事件。
學者認為,新條例施行中存在諸多問題,如不解決則難以禁止極端事件再次發生。
在強制拆遷中,由於一場拆遷的時間跨度比較長,在新拆遷條例是否適用具體項目上,拆遷雙方存在認識偏差。
在湖南株洲雲龍示範區的株洲市鐵道科技職業技術學院新建項目中,徵地從2009年開始實施,在橫石村村民汪家正4月22日自焚前搬遷涉拆戶268戶,拆除房屋410棟。但是,汪家正等10戶以徵地程序不合法、補償標準低為由拒絕搬遷騰地。
汪家正自焚事件後,株洲市荷塘區法院執行的司法強制拆遷暫停。記者在汪家正的房屋墻上,看到了荷塘區法院的“強拆公告”張貼在墻上。但與之相對應的,是汪家正自己張貼在門邊的媒體關於《公安幹警禁止參與拆遷行動》、《嚴禁行政強拆》和《拆遷補償不得低於市價》等報道剪報。汪家正貼出的正是在新拆遷條例施行後媒體報道的內容,這被他拿來作維權武器。
然而,在當地政府看來,拆遷是從2009年開始的,汪家正等作為釘子戶抗衡至今,如果給汪家正等提高補償標準,那會引起已拆遷戶的攀比,帶來新的社會矛盾。
負責橫石村的徵地拆遷事務所所長周治國説,汪家正不接受拆遷的原因主要是認為房屋補償標準過低,但是補償標準是由地級市政府負責制定標準,並報省級政府批准的,依據是株洲市人民政府2006(20)文件。
雲龍示範區黨群部的一位幹部説,當初大家是這樣的補償標準,如果給汪家正一個人補償過高,會帶來示範效應,那以後的拆遷工作就更難做了。
在發生教師王錦蘭自焚事件的湖北鄂州鄂城區汀祖鎮,記者採訪中了解到,大廣南高速公路項目拆遷也早就於新拆遷條例頒佈前啟動。一些官員有願意出錢搞強制強拆,但不願意追加拆遷補償款給拆遷戶的心態。為強行拆除王錦蘭搭建的簡易棚,業主單位湖北阿深南公司出資6.5萬元給汀祖鎮建設指揮部,由其聘請臨時人員強制拆除。
鄂州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幹部説,業主單位和當地政府之所以這樣,主要是擔心對拆遷“釘子戶”的補償過高,引起其他拆遷戶的心理上的不平衡,繼而形成攀比心理,造成前期拆遷補償戶的“翻燒餅”現象,從而增加拆遷成本,並有可能誘發新的社會不穩定。
作為維權一方的被拆遷人,和汪家正一起上訪的橫石村村民代表言招順則認為,他們最關注的是徵地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大家買來法律書籍、相關規定認真研究,有新的規定會立即消化吸收。他認為,國務院頒佈了新的條例,地方政府必須依法依規來執行。
除了在適用範圍上地方官員與群眾存在認識偏差之外,對拆遷徵收的過程與結果的偏重也是一大分歧。
部分地方官員重視拆遷結果,忽視了被拆遷者對拆遷過程中的正義訴求。
鄂州市鄂城區汀祖鎮一位幹部説,上面千條線,基層一根針,政策的落實責任在基層,執行政策的風險也在基層。大廣南高速公路屬國家和湖北省交通重點工程,按計劃應於2010年通車,目前路基工程尚未完成,省市多次督辦。作為基層幹部壓力很大,但權力有限,苦惱很多。
北京大學法學院王錫鋅教授&&,在拆遷中,地方政府很多時候關注的是結果和工作進度,在操作的過程中對強制力有路徑依賴,甚至有些地方出現動用社會灰色力量拆遷。
他説,即便徵收的目的合理,整個徵收、補償的行為也要做到依法依規,公開公平。民眾關注的不一定是作為結果的補償他能否滿意。假設採取一些非常規的手段,不夠公開公平,就算實質的補償還比較合理,當事人、民眾也會産生質疑。如果出現使用灰色力量的情況,民眾會懷疑其中有貓膩,有問題,這是一個導致事件發生的重要因素。
2011年1月國務院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基礎性法規。當時,國務院法制辦等相關部門&&,條例並未對集體土地徵收作出規定,但有關部門正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委員會副主任、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説,新法&&後,集體土地徵收一直沒有明確説法。到3月份,中紀委、監察部發出通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王才亮説,這只是一個內部通知,並沒看到正式文件。
農村集體土地與城市國有土地補償標準的差異,讓開發部門打“集體土地”的主意,是近期農村拆遷惡性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
王才亮説,中紀委、監察部發文強調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徵收條例執行,但受利益驅使,許多地方仍將集體土地上的拆遷游離於徵收條例調整範圍之外。新的拆遷條例&&之後,配套法規、規章沒有出來,下面不知道怎麼執行。現在集體土地如何參照國有土地執行,具體如何操作,這些需要落到實處。
王才亮認為,依照物權法規定,政府的徵收決定引起物權變化的,自徵收決定生效時發生變化。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所有建設項目必須使用國有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一旦被徵收即變為國有土地,完全可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但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是前三年土地平均收益的三十倍,而國有土地是按市場價格補償。由於農村集體土地標準遠低於城市國有土地,加劇了農村被拆遷方與拆遷方的矛盾,加之農民法律意識不強,這就導致農村拆遷惡性事件頻發。
責任追究不嚴也是惡性事件頻發的重要原因。
王才亮説,拆遷惡性事件發生後,一些地方極力封鎖消息、拒絕新聞監督,不僅不認真查明情況,更談不上總結教訓。拆遷史上只有湖南嘉禾和江西宜黃的縣級官員因拆遷丟了烏紗帽,其他案件的相關責任官員都平安無事,更少有依法問責。
新拆遷條例施行後,惡性事情一再重演。一些專家、學者認為,必須看到這是地方層面高度集權、土地財政本質沒有改變的結果。在追求效率的過程中,很多地方的拆遷都是在地方首長領導下多部門、多種社會力量一起參與的整體作戰,因此,需要防止地方政府過大擴展公共利益範圍、司法權受制於行政權、擠壓公民參與空間這三種傾向。
王錫鋅説,新的條例中強調公共利益是一個進步,但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只能是原則的。要看到地方政府在出發點和歸宿上是不是真正考慮公共利益,不然就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拆遷,與以前的與民爭利實質不會改變。
王才亮&&,新拆遷條例中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裏面有類似像危舊房的改造。危舊房的改造,其實是特別複雜的事情,過去很多城市裏邊的拆遷,都是危舊房改造,都是以這個為名。我們過去很多因為強拆而導致的惡性事件,可能按照新的條例,都符合公共利益。
王才亮認為司法強拆之所以被認為是進步,是假定司法相對獨立,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權力所干預,從而能兼顧雙方利益而做出公正的判決。但是,受社會現實的制約,法院面對的難題會很多,很可能會因為頂不住政府部門的壓力,使得行政部門申請強拆變成走過場。因此,行政強拆中出現的問題,依舊可能在司法強拆中出現。
在徵地拆遷中,地方政府需要改變慣常的權力使用方式,否則還會有過往的慣性和路徑依賴。
王錫鋅説,對於項目的補償,被徵收人提出訴求是自己的權利,即便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也要得到尊重,即便是要求難以滿足,也要充分利用溝通方式。政府不能認為自己有理了,就能蠻幹了,那就會回到過分單一的強制手段。在面對矛盾時,政府要做到有理、有義、有節,要充分溝通,避免矛盾升級,擴展公民互動參與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