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字體“商業用字收費”很荒唐
2011-05-04   作者:張玉瑞(中國社科院知識産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當下,從方正狀告寶潔開始,全國大大小小的計算機字體業者,紛紛向企業發出律師函,要求對這些企業在商業標識中使用了計算機字庫的字體,進行收費。
  計算機字體單字“商業使用收費”,其影響面之大,遠超卡拉OK收費,涉及大多數工商企業、個體經營戶。可能發生的情況是:路邊雞毛小店的經營者,清晨進來的第一個客人是律師,説小店的招牌、菜單嚴重侵犯計算機字體企業的版權,解決方案是一筆收清今後若干年的“書法作品、美術作品使用費”。用了幾種字體,就能招來幾撥律師。

  法院已被推到懸崖邊

  方正訴寶潔一審敗訴,在二審開庭期間,字體業者以“影響字庫行業前景的訴訟”為標題,發動了宣傳攻勢。
  有媒體稱:中國字庫侵權情況愈演愈烈,但字庫企業在知識産權保護上卻鮮有勝訴案例。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方正訴寶潔侵權案一審以方正敗訴告終,其敗訴結果無疑使本就慘澹經營的字體設計産業雪上加霜。
  字體業者稱:SimHei、SimSun、FangSong和KaiTi不收費,這幾種字體可以滿足人們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書籍、報紙的出版發行等商業行為。
  有專家稱:寶潔公司委託設計公司來製作洗髮護髮産品的外包裝,然後,寶潔公司用設計公司的成果在這些産品包裝上去複製“飄柔”這兩個字。設計公司獲得了方正公司的軟體授權,但這並不意味着寶潔公司可以不經方正公司許可而直接出於商業性的目的,把“飄柔”這兩個字複製在其商品包裝上。方正公司對“飄柔”倩體美術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寶潔公司沒有經過許可、沒有付費,這就是侵權行為。
  有美術作品作者稱:韓國字庫行業年收入3000萬美元;日本森澤公司字庫年收入超過1億元人民幣;美國字庫企業蒙納公司已在納斯達克上市,年收入超過1億美元;而在中國,大部分字庫廠商因為盜版,還在為生存掙扎。我們絕不希望看到,未來充斥中國市場的,是美國、日本等外國廠商創作的“中文計算機字體”。果真如此,將是炎黃子孫的悲哀!
  在這樣形勢下,二審法院已被推到懸崖邊。

  字體之版權

  什麼是字體,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答案其實指向諸多對象。字體有三種含義:
  創作字體,是在創作階段按照一定規律、風格設計或書寫的文字,可以是純美術作品。
  字體工具,是實用字體的再現、複製手段,提供給他人,可使他人根據需要,挑選複製字體中的單字。字體工具隨着技術進步而進化,從字帖、鉛字發展為現代計算機字庫軟體。
  實用字體,是指他人借助字體工具而社會應用的字體,如借助字帖、鉛字、計算機字庫軟體所複製的字。
  字體的知識産權保護上,所謂“各國對字體保護沒有統一規定”僅在創作字體層面上有分歧,指美國、日本等國家從保護社會、經濟發展出發,為避免妨礙交流,連創作字體都不給版權保護。在歐洲國家創作字體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在我國創作字體單字或整體,可以構成書法、美術作品,享有完全的版權保護,他人不經許可複製或製作計算機字體是侵權行為。但創作字體與社會商家用字收費無關,因為創作字體沒有在社會上流通過,社會商家沒有接觸過作為美術作品的創作字體。
  字體工具在世界各國,包括中國、美國、日本都受專利、版權法、計算機軟體條例的保護。但保護僅限於字體工具本身,指不能侵佔創作字體作者之美術作品權利。打個比方説,用書法家啟功的字,開發出字庫軟體後,啟功字跡美術作品的權利,還是啟功的,不是字庫軟體開發者的;要收費,也是啟功有權利。字庫軟體做到的,只是最大限度重現美術作品,其創作性體現在軟體上,不在美術作品上。
  使用字體工具臨摹、複製出來的字,在世界任何國家、任何歷史上,都沒有版權,這一點世界各國沒有任何分歧。字體工具産生的單字只在外形上是創作字體的相同或等同物,在性質上屬於實用品,指字體工具是一種工業化生産工具,可供社會無限量地産生字體單字,作為文字來使用。
  所謂“保護了中文字體,就是捍衛了中國人特有的知識産權”
  説“捍衛了字體的權利,就捍衛了中國人的知識産權”,這幾乎是騙局了。明擺着在外國,字體業者在收了字庫的費後沒有二次就字庫中的單字使用再收費,中國的字體業者不可能到國外去“二次收費”。
  如果中國有二次收費權,那麼外國字體業者倒可以到中國來主張權利。交費的主體,就是廣大中國的經營者了。

  其實是經營模式的作怪

  字體業者虧損、不盈利,原因在於廣泛存在的字庫軟體盜版、網上傳播行為,而不是社會商家“二次用字”沒有交費。社會治理的政策應當是打擊盜版,而不是着眼於這樣的新營利模式:1、字體工具銷售、許可使用,收一次費用。2、字體軟體産生單字的“商業使用”,按字收費。
  中國人沒有免費的計算機字體可用
  字體業者為了達到收費目的,就要安慰社會商家,説有免費漢字可用。事實如何呢?
  北京中易中標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微軟公司“侵犯計算機軟體、美術及彙編作品著作權糾紛案”中,一審法院的判決已經受到字體業者的誤導:“中易字庫”中的每個漢字和字符正是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經過獨立創作而形成,具有其獨特的漢字風格、筆型和結構特點。“中易字庫”中的每個漢字和字符均具有獨創性,屬於以線條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書法作品,具備《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原告關於“中易字庫”中的每個漢字和字符構成美術作品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該案審理的,是中易與微軟之間的軟體合同糾紛,涉及的是Win98、2000、XP中易SimSun、SimHei字庫在視窗操作系統中的捆綁問題(現在微軟的視窗Vista版中,已經使用方正的印刷字體)。所以該判決説“單字有版權”,對社會並沒有影響。
  但字體業者針對社會企業商業用字的訴訟性質完全不同,一旦對單字認定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那麼凡商業使用Win98、2000、XP、Vista系統捆綁的SimSun、SimHei、FangSong和KaiTi“單字美術作品”的,都應當構成侵權,更不用説其他字體了,全國企業看來要靠字體業者的特赦,才能生存。

  單字為什麼沒有收費權

  要求“社會二次用字收費”的字體業者,在訴訟中主張權利的方式高度一致:高舉或真或假的創作字體原稿,説明商家使用的字與原稿一致;甚至不管有多大變化,都屬於同一作品。這是一種專利式保護的錯誤思維。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只需向國家知識産權局申請,不需要發表、發行行為。目前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採用了世界上保守的做法,為了保護表達自由,對字體甚至不授予專利權。字體業者沒有專利權,其依據創作字體,到社會上收使用費的主張,不能成立。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美術作品,本身應有視覺效果,應為人類肉眼可以觀察的平面、立體藝術作品。而引起社會討論的計算機字庫,本身是計算機程序,不具備任何人類肉眼可視的字體造形。“計算機字庫是美術作品”是出於特定軟體的使用效果,産生的主觀想像。軟體可以有很多技術效果,如産生音樂效果的軟體,不是音樂本身;産生雕塑作品感覺的激光效果軟體,不是雕塑。
  計算機軟體是技術語言編寫的文字作品,這是世界範圍的專業共識,其中的字體軟體怎麼會是“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呢。
  我國版權法規定作品的構成要件有兩個,即具有獨創性,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字體業者出版、發行的字帖、鉛字、計算機字體軟體,能有形複製,是獨立作品。字體業者主張的字體單字,僅有抽象存在,並沒有可單獨複製的載體,不構成獨立作品。同時抽象的字體單字並沒有獨立發行,字體業者銷售的是字體軟體,銷售時並沒有主張對哪個單字收費,到認為他人商業使用“産生效益”時,才追上來,有選擇地主張使用費損失。沒有獨立發行,就沒有經濟收入,因而沒有損失,不可以要求賠償。

  為什麼不能比照卡拉OK收費

  字體軟體不能比照卡拉OK收費,是因為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著作權人有禁止他人通過各種設備表演自己作品的權利,所以通過卡拉OK設備播放他人視聽作品,應當交費。所有二次收費規定的原因,都是有關作品的再利用,會影響該作品版權人的收入。卡拉OK中播放音像製品,會影響該音像製品的整體銷售數量,影響音像製品製作者和詞曲作者等的收入。
  計算機字庫産生的單字,沒有法律規定可以二次收費,因為社會無關第三人的經營五花八門,與字體軟體製作者沒有任何競爭關係,計算機字庫産生的單字,不會影響字體軟體的銷售收入。

  司法一小步,違法代替立法一大步

  計算機字庫在國外是有保護的,這話不假。但説國外計算機字體的保護,管到二次收費,純屬誤導。從英國的第一部版權保護至今有300年歷史,國外沒有任何案例,將鉛字字體、計算機字體的保護,從其本身延伸到印刷出來的單字。香港《版權條例》有關字體版權的規定,與英國版權法一模一樣。誰説國外計算機打出的單字有版權,請他到香港打一個官司,回來做樣板,否則免談。
  由於事關國計民生,世界包括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字體軟體發生的每一個單字,作為美術作品,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因為世界範圍的版權保護,沒有這種需求。在中國,在字體業者推動下,某個地方法院一旦通過判決説軟體收費以後,單字還要交錢,即屬明明白白地修改了法律,劃了時代。

  計算機字體商業用字收費,得全國人大説了算

  計算機字體商業用字收費要合法化,我國《版權法》版權法就必須作出調整,才能適應這種荒唐的要求。
  版權法規定,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要延伸到作者身後50年。目前主張收費的,還有一些個人,將免費發行字體軟體説成是書法作品,説軟體免費,書法作品不免費。假設這些個人從現在起,有50年的自然壽命,加上版權法規定的身後50年保護,也就是説按照30年一代計算,從現在開始該個人及其兒子、孫子、重孫三代,出示一份“美術作品原稿”,就對“商業使用者”有100年的版權收費權,可以主張“實際使用者、最終受益者”的賠償費。
  2011年1月最新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500件(部)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計算機字庫打出的“每一字都是一幅美術作品”,那麼很多中國工商企業的法人代表都要進監獄,因為他們企業網站、産品包裝、説明書、日常商業文書上,累積使用的這樣美術作品,肯定大大超過了500“部”。
  如果認可了計算機字體軟體輸出的每一個字,都是一幅美術作品,《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合理使用不能對抗作者的屬名權。中國大街上招牌、站牌、路標上,企業的商業用説明書、文件上,到處應有字體業者的個人姓名、公司名稱,這將成為中國的獨特風景線。
  街上的打字社,提供印名片業務。“二次收費”成功之後,名片上的每個字都是一幅美術作品,那麼每個持有這樣名片的人,包括正在閱讀本文的人,都應當去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應當籌建的“中文字體(不含外文)使用費收轉中心”,交一筆“書法作品使用費”。
  商業用字收費將引起中國經濟、社會的一場地震。版權保護上如此“創新”,是否能夠成立,那就不能只聽某些字體業者的,還必須經過全國公民、企業、文化藝術界的大討論,才能做出法律決定。“商業用字收費”,恐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決策:中國《著作權法》是否要開世界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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