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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將嚴打包括非法添加行為在內的多種違法行為,並要求衞生部制定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國家標準。李克強副總理&&要以《食品安全法》為準繩,重典治亂,加大懲處力度。 每當食品安全危機發生時,有法不依、監管失靈的問題就成了公眾和媒體撻伐的重點。而立法和監管部門的反應,就是制定更為嚴格的規章、標準等,或者開展一系列的專項整治。然而,食品安全問題的此起彼伏表明,光靠“公法監管”可能是一條走不通的死胡同。 重公法監管、輕私法保護,這種治理框架可能正是造成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的制度根源。 《産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産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合理危險”作為一條客觀的私法標準,被美國法學會在《侵權法第二次重述的第402A》中確定下來,這就是産品責任中的嚴格責任原則。當産品存在缺陷,對使用者或消費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險,使他們的人身或財産損失時,該産品的製造商或銷售商的行為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然而,總體上看,我國的《産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更強調行政監管,強調食品質量認證和行業標準,對消費者的訴權卻不夠關心。 首先,我國沒有集團訴訟制度。這使訴訟的威懾力大大降低。許多訴訟因此而無法進行,最終不了了之。缺乏健全的集團訴訟制度不但打擊了消費者的積極性,同時也助長了違法生産廠家的囂張氣焰。 其次,《食品安全法》中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威懾力不足。生命無價,然而,一包毒奶粉、一個毒饅頭就可能致命,即使價款十倍,這種懲罰性賠償有威懾力嗎?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被譽為是“世界上最先進和最精緻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其最根本的特點就是“處罰重”。據統計,美國所有産品責任案件的懲罰性賠償的平均數額是62.5萬美元,這是中國每件賠償額的6600倍。 衞生專家黃清華在總結食品安全問題時曾指出,我們把一部私法性質的産品質量法,搞成了一部強調行政監管的産品質量法。儘管行政法很強悍,而私法、民商法則很弱小。在食品安全上,這種弱小,往往意味着生命如草芥般低賤。 消費者需要政府來保護他們,但他們更需要的,是國家要創造條件讓他們有權利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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