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不是侵犯版權的“避風港”
2011-04-27   作者:朱巍(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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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絡不應是法律的真空地帶,“避風港規則”絕不是侵害版權的“避風港”
  □ 在網絡版權保護領域,“避風港規則”也不是網絡服務商免責的“護身符”

  從當今世界網絡版權保護領域來看,大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是將“避風港規則”作為處理網絡服務商與版權人糾紛解決的核心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也將“避風港規則”作為處理網絡服務商在網絡糾紛中責任承擔問題的核心規則加以適用。
  “避風港規則”通常被理解為在網絡侵權中對網絡服務商進行特別的保護。首先,網絡信息上傳渠道多種多樣——絕大部分信息是由普通網民通過各種形式直接傳至網絡,網絡服務商僅提供信息儲存空間,如果讓其代替網民承擔責任確有不公;其次,網民直接上傳的信息過於龐雜,網絡服務商沒有能力逐一審核;第三,如果沒有“避風港規則”為網絡服務商規避侵權責任,那麼網絡服務商就會為避免承擔侵權責任而對網民上傳的信息進行事先審查,從而侵害網絡輿論的自由。
  然而,在適用這一規則的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網絡並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帶,“避風港規則”絕不是侵害版權的“避風港”。在保護版權方面,無論網上還是現實中都要遵守法律。網民如果上傳的信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版權,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樣,網民在轉載他人原創信息時,也應注意原文是否有禁止轉載的標記,轉載時需要註明原文出處,並不得侵害原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網絡版權保護領域,“避風港規則”也不是網絡服務商免責的“護身符”,在一定條件下網絡服務商也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其一,版權人已經向網絡服務商“提示”網絡中存在侵權行為,在網絡服務商怠於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服務商就不能再享受“避風港”的保護,而應該與直接侵權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其二,如果侵害網絡版權的信息和資源是由網絡服務商自己上傳的,也不能適用“避風港規則”進行豁免。其三,儘管侵害版權的信息是網民上傳的,但如果該信息經過網絡服務商的編輯或整理,那麼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可以推定網絡服務商已經事先“明知”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避風港規則”的適用是為了賦予互聯網産業最大的發展空間,以鼓勵新産業鏈的迅速勃興,但是這絕不是對利用網絡侵害版權行為的縱容,更不是網絡侵權的“避風港”和“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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