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養魚執法”,把監督權交給消費者
2011-04-20   作者:新京報社論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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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瘦肉精”事件塵埃未落,“染色饅頭”、“回爐麵包”、“牛肉膏”等又接踵而來。近來性質惡劣的食品安全醜聞頻頻被曝光。當前全社會都在反思:食品安全屏障為何屢屢被突破?監管到底缺失在哪兒?把好“入口”安全關該有哪些突破?
  新華社近日的一篇報道揭露了許多地方普遍存在的嚴重的“馬後炮”監管問題。報道指出了下面這些觸目驚心的事實——現行體制下,一些地方監管部門的辦公經費和人員工資,要依靠上級返還的收費罰款來“解決”,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門和工作人員的“執法為利”。甚至有食品審查員形象地稱:“如果説之前爆出的上海出租車運營是‘釣魚執法’,我們現在就變成了‘養魚執法’,每天的工作目標就是想著如何完成‘創收’任務。”
  面對“養魚執法”的現實,很多人呼籲要提高政府監管的效率和廉潔程度。然而,人們也擔心,即便給各級監管部門配備再多的人力物力,對他們給予再嚴厲的監督,但“養魚執法”的制度不改,養越多的人,也就等於要養更多的“魚”——指望他們盡心盡責地替全國消費者萬無一失地把住食品安全的每道關,恐怕很不靠譜。
  如果企業沒有強烈和緊迫的自我監督的壓力和動力,那麼中國的食品安全(乃至其他絕大多數産品質量問題)是不可能得到比較好的解決的。而這種壓力顯然主要來自消費者自己,沒有什麼人比嬰兒家長和廚房主婦更加痛恨三聚氰胺和“瘦肉精”了。
  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為什麼很少有大的食品安全醜聞,並非那裏的政府特別能幹和廉潔。真實的原因在於企業實在不敢冒這種險,因為其成本往往是不堪承受的。一般來説,在那些國家,企業,尤其是像食品企業這樣的事關國民身體健康的企業,一旦發生嚴重的安全事故,它基本上就不會再有為自己辯解或改正錯誤的機會了。
  倒不是説政府會用行政命令強行關閉它們,政府的確會課以重罰,但那對企業來説通常並不足以致命;關鍵是各種消費者權益組織的無窮無盡的索賠官司,特別是媒體的持續曝光等,使企業今後不可能再有任何市場生存空間。因為企業根本犯不起錯誤,於是就非但不敢主動坑蒙拐騙,還必須克勤克儉地時刻進行着自我檢查,以防疏漏。
  而我們耳熟能詳的中國的監管往往恰好相反,常常是把消費者排除在監管力量之外,對媒體和消費者的自發監督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和支持。事實證明,像三鹿和雙匯這樣的企業,一些政府官員都曾千方百計地想要和正在設法保全它們,可能是因為三鹿和雙匯是政績的重要源泉,也可能是因為如那位食品審查員所説的——要“養魚執法”。
  如何根治“養魚執法”的頑症?理順食品安全監管的機制固然重要,但同樣重要的是:要把監督權真正交給消費者,而媒體和各類消費者組織就是他們的代表。政府監管部門甚至並不需要做得更多,只要鼓勵媒體和各類社會組織自發去不遺餘力地“監管”,對於暴露出的問題逐一進行徹底的解決,中國的食品安全頑症就算不能迎刃而解,也至少會痊癒一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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