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收入分配關鍵在於政府
2011-04-11   作者:羅福群(廣東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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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順收入分配關係,實現共同富裕,需要各級政府、企業經營者和全體勞動者的共同努力,但關鍵還是取決於政府的行為。
  樹立富民理念,履行好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職責。政府不僅要重視生産,也要重視分配。要從片面追求GDP的增長轉變到注重民生上來,把不斷提高城鄉居民的收入水平,改善民生和實現共同富裕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責,使廣大人民群眾能夠真正共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成果。
  調減財政收入佔比,實現“兩個比重”提高。我國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的一個突出表現是勞動報酬佔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居民收入佔GDP的比重過低,要調整這兩個比重,必然要相應調減政府和企業的收入。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幅已連續多年超過國民收入的增幅,應當適當調減。至於企業這一塊,民營中小企業的調減可能存在較大的阻力,大量的民營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都屬於微利企業,如果人工成本上升過快,而經營條件又不能得到相應改善,將導致企業無利可圖,甚至虧損倒閉。因此,對於民營企業,政府應通過減輕企業的稅費負擔和採取各種扶持措施,使其能有擴大漲薪的空間。
  壓縮行政開支,加大對社會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轉移支付。在居民收入構成中,來自社會保障等轉移性收入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不僅要通過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等措施提高其勞動報酬水平,還要通過穩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加大教育、醫療等改善民生的投入。然而,改善民生需要政府大筆開支,這對各級政府都是個不小的難題,解決這一難題,就需要依靠壓縮行政開支,在財政預算上,把改善民生的支出擺在重要位置。
  加大對收入分配的調控與監管力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對於國有企業內部分配不公、高管人員收入過高等突出問題,政府完全可以通過調控和監管使之得到解決;對於非公有制企業的收入分配,政府雖然不能直接進行調控,但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市場的價格,政府可以從維護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出發,對各種類型企業的收入分配進行干預和監管。因此,政府應當承擔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係的職責,加大對收入分配的調控與監管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消除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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