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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浙江就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調研時強調,住房供應和房價問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係經濟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中央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的目標是明確的,決心是堅定的。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責任。
我們注意到,光明日報4月8日發表記者來信,指出“49個不如期確定並公布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的城市開了一個不嚴格執行中央決策的先例”,“對這些城市若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問責,將影響國家對房地産市場調控決策的執行力,影響中央政府的公信力”。筆者認為,對上述49個城市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進行問責在當前房地産市場調控形勢下是必要的。
2011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八條)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問責規定。但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匯總,截至2011年3月31日,全國657個城市中,還有49個城市沒能按期完成公布調控目標。在已經按期公布調控目標的城市中,也存在房價控制目標不明確或控制目標偏高等眾多問題。
是否應對未按時公布房價控制目標的城市啟動問責,該如何問責?已經按期公布房價控制目標的城市,其控制目標是否合理?未來如何對城市房價控制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這些問題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也發出通知,要求已經公布房價控制目標的城市要以適當的方式聽取社會的意見,並根據聽取意見的情況酌情調整已發布的調控目標。撇開政令執行力不談,從經濟學角度,關於當前房價控制目標的爭議,實際上可以追溯到以下三個更深層次問題。
首先,當前房價上漲到底有沒有危害?有觀點認為,中國住房自有率很高,房價上漲將使大多數人資産快速增值,利益受益者大於受損者。地方政府在房價上漲過程中,也可以獲取更多的土地出讓金,從而更好地為基礎設施建設籌資。更有觀點認為,房地産“泡沫”只要能一直不破,便不能算是“泡沫”。這些觀點都對當前房價上漲的危害存在選擇性失明。一是房價上漲本身並不會創造財富,它充其量只是一種財富分配的手段,有人獲益,就必然有人利益受損。二是地方政府籌資改善公共基礎設施、進而發展經濟的最終目的應是普遍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製造一個又一個的“富人區”,這種發展模式本身是不可持續的。三是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也都證明,沒有只漲不跌的樓市,房價暴漲暴跌將給社會經濟穩定以巨大衝擊。近的如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以及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日本、中國香港和海南房地産泡沫事件,遠的如在中國歷史上的改朝換代過程中,亡國之因往往就是土地兼併。
其次,地方政府有沒有能力對房價負責?有觀點認為,貨幣與信貸的快速擴張是造成房價飆升的主要原因。而眾所周知的事實是貨幣政策由中央政府掌控,所以地方政府沒有能力對房價上漲負責。這個觀點無論從現實還是理論角度都是值得推敲的。在相同的貨幣環境下,為什麼不同城市絕對房價及房價漲幅可以存在十倍以上的巨大差異?為什麼商業地産增值緩慢而住宅價格上漲很快?為什麼工業用地較為低廉而住宅用地價格高企?為什麼股市在炒上6124.04點再下跌到1664.93點的同時,房價卻可以巋然不動,並隨後屢創新高?為什麼“豆你玩”、“蒜你狠”、“蘋什麼”“糖高宗”、“鹽王爺”之類的炒作往往玩一把就死,而住房炒作卻有旺盛持久的生命力?離開了地方政府對土地供應的操控和住房市場的呵護,這些現象都難以合理解釋。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機期間我國各地對房地産市場的“救市”和房地産市場隨後的發展趨勢已經讓人們對此有充分認識。
第三,科學合理的房價控制目標是什麼?這可以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收入、基礎設施水平與環境條件等指標,通過科學估算得出。只要數據可靠,估算技術本身並不複雜。從已經公布的房價控制目標看,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一是GDP或收入增幅本身不宜直接作為房價漲幅控制目標。房價上漲和收入增長之間在特定的條件下可能存在某種數量關係,這種關係在經濟學中也被稱之為房價的收入彈性。但是現階段二者之間是否應是一比一的關係,收入每增長1%,房價應增長-1%、0.5%還是2%較為合理,還沒有科學的證明。直接將作為制訂房價調控目標依據之一的收入增幅本身當做房價上漲控制目標,有拍腦袋決策之嫌。二是600多個城市,不同城市經濟條件千差萬別,合理的房價控制目標也應存在較大的區域差異,而目前已經公布的控制目標大都在10%左右。三是房價控制目標應直觀,便於公眾理解和考核,如以“穩中有降”為目標就比較抽象,多大的房價波動範圍才叫穩,多大比例的下降才叫“穩中有降”,無法明確。
綜上所述,作為關係到國計民生和經濟安全的重大問題,地方政府有能力也應當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重任。對未按期公布房價控制目標的城市應及時啟動問責機制,如責令限期向上級政府和公眾説明理由,無法給出合理理由的可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行問責,以穩定公眾對房價和房地産市場調控的預期。對於已經公布調控目標的城市,其目標的合理性也應作評估論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可以考慮責令城市政府委託第三方對其調控目標進行論證,並將論證結果和論證人一併公布。考核調控目標年度執行情況時,也可以採取類似評估的辦法。此外,作為問責制的一個補充,國土部還可以考慮對未按期公布房價控制目標或控制目標執行乏力的城市,以省為單位統一削減除保障房以外的建設用地指標,從源頭遏制地方政府的炒地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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